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0-29 來源:互聯網
2016年1月21日,中國工信部正式公布了新版的《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亦稱中國RoHS 2.0)。該管理辦法于2016年7月1日實施,用于取代之前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ACPEIP或中國RoHS 1.0)。
RoHS 2.0將適用產品范圍從RoHS 1.0的“電子信息產品”(EIP) 擴展到“電器電子產品”(EEP)。因此,中國RoHS 2.0覆蓋以下產品:
依靠電流或電磁場實現工作的設備和配件產品;
用于產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的設備;以及
額定工作電壓不超過1000V DC和1500V AC的設備,涉及發電、輸配電有關的設備除外。
此外,受限制的物質清單也擴展到包含“國家規定的其他有害物質”。所有應申報或禁止使用的物質繼續沿用中國RoHS 1.0的規定。這些物質的使用限值與歐盟規范2011/65/EU (RoHS 2.0),附錄II中規定限值一樣。
鎘 (Cd) 及其化合物:0.01%
汞 (Hg) 及其化合物:0.1%
鉛 (Pb) 及其化合物:0.1%
六價鉻 [Cr (VI)] 及其化合物:0.1%
多溴聯苯 (PBB):0.1%
多溴聯苯醚 (PBDE):0.1%
中國ROHS 2.0要求所有適用的電器電子產品都必須張貼中國標準SJ/T11364-2014規定的表明電器和電子產品的兩個標志之一。具體適用哪個標志取決于產品是否包含超過對應閾值的有害物質。如果滿足以下情況,則該標志無需直接張貼在產品上。
產品的可張貼面積小于5000mm2,
受限于產品外形,無法直接張貼,或
直接張貼可能干擾產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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