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測繪特別是房產測繪的主要對象是城鎮房屋的自然狀況、權屬狀況、利用狀況以及相關的地形要素。通過確定房屋及基本單元的位置、權屬界限、建筑面積、共有面積等房屋基本屬性,編制房屋基本單元代碼,建立房屋實體與房產信息化管理的紐帶,形成房產測繪成果。房產測繪成果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核準采用后,即具備法律效力。測繪成果一定程度上作為經濟價值衡量標準,在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財政稅收、不動產登記、城市社會服務(建設、規劃、市政、環保、拆迂等)等方方面面都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1、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發展
不動產登記是一項物權制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由利害關系人或權利人提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在不動產登記薄中記錄有關不動產權及其變動的事實。
不動產是一種物權公示的措施,不是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而是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國務院辦公廳在2013年3月下發了關于不動產登記改革的通知,要求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要在2014年6月底前出臺實施。
現階段我國不動產登記主要由登記機關、內容及依據三方面構成,由于其還處于分散狀態,導致很難有效的統一好不動產測繪。現階段不動產測繪由房產測繪、地籍測繪和林業測繪構成,由此可見,在我國全面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改革的過程中,會為不動產測繪帶來巨大的變化,可以讓一些測繪工作盡快實現統一,通過將各種類型不動產測繪的相結合,可以更加明確標準,避免出現重復測量的情況。
2、不動產測繪立法的完善過程
盡管《測繪法》已經構建了地籍測繪、權屬測繪、房產測繪等不動產測繪的相關制度,建設部在2000年《關于認真執行<房產測量規范>加強房產測繪管理的通知》中明確要求“把房產測繪工作作為房地產管理中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抓好”,同年出臺的《房產測繪管理辦法》進一步確認了房產測繪的重要作用。但遺憾的是,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5年1月)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998年7月)中都沒有明確房產測繪在房產管理中的相關要求。
3、不動產測繪規范標準的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規定了地籍測繪規劃編制及組織管理、不動產權屬界線的測繪或變更測繪、房屋產權及產籍面積測規范的制定,但對不動產測繪的更新、成果利用沒有給出具體規定,需要完善這方面法律條款。從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來看,制定了地籍、房產相關的不動產調查規范和測繪標準(但年代久遠較,需要更新);海籍有調查規程但沒有測繪規范;林產有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沒有林產測繪規范;草產測繪標準有草場資源調查技術規程,但沒有相應的草場資源測繪規范。
因此建議更新完善地籍、房產測繪標準,編寫《海籍測繪規范》《林產測繪規范》《草產測繪規范》。
3、不動產測繪在不動產登記中的作用
不動產相關信息登記是確保我國城市居民固有財產的效力實行基礎,而不動產的測繪工作則是城市政府對地方規劃的確切憑證。有效的不動產測繪工作能夠促進地方建設發展與居民生活經濟統籌的延續,同時更讓房產管理和交易具備重要依據,促使相關不動產行業社會服務力度有所提升,并對構建統一的城市不動產信息平臺有積*的統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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