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化妝品行業關注的《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已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發布,并規定 2021年5月1日起實施。本文就化妝品功效評價標準要點進行梳理,供參考。作為國家認可的
化妝品檢測機構,百檢網可針對新規進行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保證功效宣稱評價結果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可靠性。
化妝品功效評價的產品標準:
可免予公布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 能夠通過視覺、嗅覺等感官直接識別的(如清潔、卸妝、美容修飾、芳香、爽身、染發、燙發、發色護理、脫毛、除臭和輔助剃須剃毛等)化妝品;
- 通過簡單物理遮蓋、附著、摩擦等方式發生效果(如物理遮蓋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質和物理方式去黑頭等)且在標簽上明確標識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稱的化妝品;
可通過文獻資料調研、研究數據分析或者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
- 僅具有保濕功效的化妝品;
- 僅具有護發功效的化妝品;
- 宣稱原料的功效進行產品功效宣稱,且原料的功效宣稱應當與產品的功效宣稱具有充分的關聯性的化妝品;
應當通過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方式,可以同時結合文獻資料或研究數據分析結果,進行功效宣稱評價:
- 化妝品具有抗皺、緊致、舒緩、控油、去角質、防斷發和去屑功效;
- 化妝品宣稱溫和(如無刺激);
- 化妝品量化指標(如功效宣稱保持時間、功效宣稱相關統計數據等);
應當通過人體功效評價試驗方式進行功效宣稱評價:
- 化妝品具有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功效;
- 化妝品具有祛痘、滋養和修護功效;
應當通過人體功效評價試驗或消費者使用測試的方式進行功效宣稱評價:- 特定宣稱的化妝品:如宣稱適用敏感皮膚、宣稱無淚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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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功效評價的試驗方法:
除有特殊規定的情形外,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應當優先選擇下列1、2項試驗方法,1、2項未作規定的,可以任意選擇下列3、4項試驗方法:- 我國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方法;
- 我國其他相關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載明的方法;
- 國外相關法規或技術標準規定的方法;
- 國內外權威組織、技術機構以及行業協會技術指南發布的方法、專業學術雜志、期刊公開發表的方法或自行擬定建立的方法,在開展功效評價前,評價機構應當完成必要的試驗方法轉移、確認或驗證,以確保評價工作的科學性、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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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功效評價的機構標準:- 承擔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的機構應當建立良好的實驗室規范,完成功效宣稱評價工作和出具報告,并對出具報告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完成后,應當由承擔功效評價的機構出具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報告。功效宣稱評價報告應當信息完整、格式規范、結論明確,并由評價機構簽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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