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是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同時,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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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水、大氣、噪聲污染防止設施均由企業自主驗收。那么關于驗收要求,企業需要知道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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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驗收報告。主要分為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等三項內容。
1、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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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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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火力發電、石油煉制、水利水電、核與輻射等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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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驗收程序和內容。
1、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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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權威的技術機構編制。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由建設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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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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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需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存在驗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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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驗收意見
驗收意見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才能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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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建設單位在“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中應當如實記載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簡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除環境保護設施外的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整改工作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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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驗收報告公開
《暫行辦法》規定,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1)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
(2)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3)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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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驗收期限
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長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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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監管要求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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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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