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9年底,我國大部分地區已經完成了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場地調查**階段的信息采集和風險篩查工作,陸續進入到第二階段場地布點方案編制、采樣分析測試及風險等級劃分詳細調查工作。根據“土十條”要求,深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狀況,目前距離完成節點僅9個月不足,時間緊任務重。
為進一步推動場地詳細調查工作,在此梳理詳細調查及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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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地調查目的
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以下簡稱“詳查”)目的是捕捉地塊內污染*嚴重的區域,通過采樣檢測得出該地塊有污染或無污染的結論,為風險分級提供依據;場調則分為初步調查和詳細調查兩個階段,初步調查階段是明確地塊內的土壤特征污染物超過篩選值或不超過篩選值,為下一步詳細調查階段確定污染區的分布、污染物的類型、污染程度及來源等提供依據。
從調查目的上看,詳查需要“找問題”,而場調需要“找原因”。雖業內俗稱“詳查”,但更接近于場調的初步調查。如何能夠在初步調查階段精準高效的找到問題所在,這就對詳查布點采樣方案編制和審核提出較高的要求,盡可能通過信息采集和相關資料分析篩選識別出*合理的布點區域和采樣點位,有針對性的進行布點采樣。
對比結果:
二者調查目的不同。詳查的目的是確認地塊是否存在污染、捕捉污染*嚴重的區域,為風險分級提供依據;場調在初步調查階段確定是否存在污染,詳細調查階段確定污染區的分布、污染物的類型、程度及污染來源等,是較為精準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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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形式
根據《關于進一步穩妥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通知》(環辦土壤函〔2019〕818號),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應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負責組織實施,委托具有污染地塊調查經驗的機構承擔。
根據《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并對上述活動的結果負責。如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對比結果:
二者組織形式不同。詳查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而場調多是由土地使用權人或污染責任方負責。原則上都推薦具有污染場地調查經驗的單位承擔調查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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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術規定
詳查:
《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信息采集技術規定(試行)》;
《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疑似污染地塊布點技術規定(試行)》;
《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樣品采集保存和流轉技術規定(試行)》;
《在產企業地塊風險篩查與風險分級技術規定(試行)》;
《關閉搬遷企業地塊風險篩查與風險分級技術規定(試行)》。
場調: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9);
《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指南》(部公告2017年第72號)。
對比結果:
二者有各自的技術規范可循。但因場調在某種程度上是更精準的調查,在符合詳查技術規定的基礎上,詳查也可適當參照場調的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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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場地調查布點要求
詳查:按照《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疑似污染地塊布點技術規定(試行)》要求,基于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信息采集階段獲取的相關信息,開展必要的踏勘工作,綜合考慮污染源分布、污染物類型、污染物遷移途徑等,識別疑似污染區域。在篩選布點區域的過程中,原則上每個疑似污染地塊應篩選不少于2個布點區域。若各疑似污染區域的污染物類型相同,則依據疑似污染程度并結合實際情況篩選出布點區域。若各疑似污染區域的污染物類型不同,如分別為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等,則每類污染物依據其疑似污染程度并結合實際情況,至少篩選出1個布點區域。對于土壤和地下水采樣點數量,每個布點區域原則上至少設置2個土壤采樣點和1個地下水采樣點,可根據布點區域大小、污染物分布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地塊內設置三個以上地下水采樣點的,應避免在同一直線上。
場調:《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9)推薦采用系統隨機布點法、系統布點法及分區布點法等進行布點。參照《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指南》,布點數量可根據地塊占地面積確定,初步調查階段地塊面積≤5000㎡,土壤采樣點位數不少于3個;地塊面積>5000㎡,土壤采樣點位數不少于6個,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增加。詳細調查階段,對于根據污染識別和初步調查篩選的涉嫌污染區域,土壤采樣點位數每400㎡不少于1個,其它區域每1600㎡不少于1個,地下水采樣點位數每6400㎡。
對比結果:
二者布點要求不同。總體來說,詳查的方法論是通過資料分析識別篩選*有可能污染的2個及以上區域進行布點,場調則將地塊面積作為布點依據之一,并結合專業判斷選取工作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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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樣深度要求
詳查:根據《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疑似污染地塊布點技術規定(試行)》要求,土壤采樣深度原則上應包括表層0-0.5m、存在污染痕跡或現場快速檢測識別出的污染相對較重的位置;若鉆探至地下水位時,原則上應在水位線附近0.5m范圍內和地下水含水層中各采集一個土壤樣品。當土層特性垂向變異較大、地層厚度較大或存在明顯雜填區域時,可適當增加土壤樣品數量。
場調:原則上應采集0-0.5m表層土壤樣品,下層土壤樣品根據判斷布點法采集,建議0.5-6m土壤采樣間隔不超過2m;不同性質土層至少采集一個土壤樣品。同一性質土層厚度較大或出現明顯污染痕跡時,根據實際情況在該層位增加采樣點。
對比結果:二者采樣深度要求不同,場調要求的樣品數量偏多。以鉆探8m至地下水初見水位為例:按照詳查的采樣要求,原則上采集0-0.5m、污染痕跡較重處、地下水位線附近0.5m處及含水層處4個樣品;按照場調的要求,需采集0-0.5m表層樣品且0.5-8m土壤采樣間隔不超過2m,那么至8m的深度至少應采集5個樣品。從比對結果上看,原則上場地要求的單孔樣品數比詳查更多,但如現場污染痕跡較重或DNALP存在時,都應適度增加樣品的采集數量以保證捕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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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樣品流轉保存質控要點
詳查:根據《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樣品采集保存和流轉技術規定(試行)》規定,土壤樣品保存方法參照《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2004)和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相關技術規定執行,地下水樣品保存方法參照《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2004)和《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地下水樣品分析方法技術規定》執行。
場調:樣品分析及其他過程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環境空氣、殘余廢棄物的樣品分析及其他過程的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技術要求按照HJ/T 166、HJ/T 164、HJ/T 91、HJ 493、HJ/T 194、HJ/T 20中相關要求進行。
對比結果:詳查與場調的樣品流轉保存質控要點大致相同。從操作層面上看,詳查的質控要求更為嚴格,具體可見《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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