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機制炭生產項目環評價文件類型確定的回復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機制炭生產項目可以歸類在“三十、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86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其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但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發現木炭竹炭制造項目歸類在2663林產化學品制造,可以歸類在“十五、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36專用化學品制造”中的“除單純混合和分裝外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在項目實際操作過程中,不知道此類項目應該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還是環境影響報告書。
?
回復:制炭生產項目可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以下簡稱《名錄》)“三十、廢棄資源綜合利用”中“86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再生利用”的“其他”類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
關于排污許可與環評銜接問題的回復
《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號)文,第七條中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表)2015年1月1日(含)后獲得批準的,排污許可核發部門按照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要求、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審批文件從嚴核發”。就這個文件的這一要求,我們在實際工作中遇到下面這個下面這個問題需要請教一下該如何處理:甲企業在所有產污環節各項污染物均滿足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對其中一套環保設施進行提標改造(改造前報批了提標改造項目環評文件),改造項目實施后也實現了污染物的減排(濃度降低、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但是實際減排量小于環評提出的減排量,實際排放濃度也大于環評提出的排放濃度。這樣的情況一是能通過驗收嗎?二是在下次更換排污許可證的時候是按①現有排污可證核定的量、②實際排放量、③提標改造環評給出的量三者中的哪一個量進行核發?
?
回復:關于驗收問題。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有關規定,改造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于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驗收合格意見。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關于更換排污許可證的問題。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有關規定,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后,排污行為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核發環保部門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部門按照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規定的行業重點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核發方法,以及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確定排污單位的許可排放量。感謝你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關心和支持,希望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
關于新《公參辦法》公眾意見表問題的回復
根據《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司有關負責人就<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修訂發布答記者問》,2019年1月1日起,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時,其申報的公眾參與的相關材料就需要符合新的公參辦法的規定。確定2019年1月1日報批的項目,需要提前按照新的公參辦法來開展相關工作,確保在報批時符合新辦法的規定。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2018年7月16日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公開信息包括公眾意見表的網絡鏈接,而公眾意見表的內容和格式由生態環境部制定。請問目前是否已經制定了公眾意見表的內容和格式?如果暫未制定的話,那么目前承接的,且確定為2019年1月1日后報批的環評項目是否可以沿用之前的公眾意見表的內容和格式?
?
回復: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規定,公眾意見表的內容和格式,由生態環境部制定。2018年10月,我部印發《關于發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18年第48號),正式發布了公眾意見表,相關文件請在我部網站查詢下載。
?
關于夏季噪聲監測的問題回復
夏季晝間蟬鳴,夜間蛙鳴蟲叫對噪聲監測影響非常大,根據日常監測經驗,鄉村晝間蟬鳴時噪聲監測*高有70dB左右,夜間蛙鳴蟲叫時也有60dB左右,這些都大大超出了一二三類區的晝夜限值。很多項目不可能留到冬季監測,而夏天基本上一整天都是有蛙、蟲的叫聲存在,那么請問夏季這種情況下監測出來的值是否具有代表性。
?
回復:《關于夏季噪聲監測的問題》收悉,經研究,回復意見如下:對于工業企業廠界、社會生活等環境噪聲排放監測,應按標準進行背景噪聲測量及修正。對于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按照《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HJ 640-2012)中第4.3.3條和第5.3.3條,區域聲環境和道路交通聲環境監測工作應安排在每年春季或秋季;功能區聲環境監測應盡量避開蟬鳴、蛙鳴、蟲叫等自然聲,實在無法避開的情況,應在備注中注明主要聲源。
?
關于環保驗收是否可由原環評單位承擔的疑惑回復
2019年4月1日在部長信箱《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是否可由環評單位承擔問題的回復》中結論:“雖然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了解,但環評單位不可以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我們有一些疑惑:1、《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確實仍然有效,但其針對的是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的環保驗收調查報告,污染性項目驗收監測報告編制工作是否可不受上述條款限制,可由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編制?2、如果上述條款的解讀包含了污染性項目驗收監測報告的編制工作,那在《管理辦法》實施起至部長信箱回復期間,由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技術機構編制污染性項目驗收監測報告的行為是否合規,是否有補救措施?
?
回復:《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主要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因此,生態環境影響類的建設項目需要編制驗收調查報告(表),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而編制驗收監測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受該規定影響。
?
百檢網是中國科學院旗下專業環境檢測公司,具有豐富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經驗,能為企業環評提供一站式檢測技術服務,幫助企業能依法完成自身環保職責。
業務咨詢熱線:15201733840(同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