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發布的《關于開展34批次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的通知》(市監食檢函〔2019〕1870號),涉及我區14家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平羅縣好客蔬菜店經營的豇豆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860,樣品名稱:豇豆,購進日期:2019-08-15,不合格項目:阿維菌素。
(二)2019年9月23日,平羅縣市場監管局領取不合格核查處置任務后對位于平羅縣翰林大街平價農貿市場一層3-2號的平羅縣好客蔬菜店進行送達,該蔬菜店已經從平價農貿市場退市,無法聯系到經營戶。主管平羅縣翰林大街平價農貿市場的平羅縣德淵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平價農貿市場辦公室出具了平羅縣好客蔬菜店退出市場的證明。
二、鹽池縣科子肉品經銷店經營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878,樣品名稱:烏雞,生產日期:2019-08-15,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
(二)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鹽市監當處(2019)84號),科子肉品經銷店銷售的烏雞檢驗結果為不合格,構成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一是不熟悉相關法律知識。二是運輸或者貯存過程中有可能活雞被注射或飼喂過量獸藥。召回情況:該店在收到鹽池縣市場監管局送達回執當日即在店門口張貼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屬于零售店面,未做過出售登記,所以無法召回。整改情況:該店主向鹽池縣市場監管局提供了整改報告,具體整改措施為: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嚴格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進貨時必須索取動物檢疫合格證、休藥期證明、供貨方資質及購進票據,加強烏雞運輸、貯存、屠宰、銷售等各個環節安全防控措施,杜絕給活禽注射或飼喂超量獸藥。復檢情況:同批烏雞已全部賣完,無法進行復檢。
三、銀川市興慶區小魏雞肉店經營的活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885,樣品名稱:活烏雞,生產日期:2019-08-15,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
(二)活烏雞樣品為銀川市興慶區小魏雞肉店于2019年8月15日購入,抽樣基數為8公斤,抽樣數量為3.75公斤。鳳凰北街市場監管所現場調查了解時,該店已經關門停業,無法取得聯系。銀川鑫富榮華市場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市場開辦方提供《關于銀川市興慶區小魏雞肉店的情況說明》,對調查情況進行了詳細描述。
四、鹽池縣民生水產店經營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876,樣品名稱:烏雞,生產日期:2019-08-13,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
(二)按照鹽市監當處(2019)8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店銷售的烏雞檢驗結果為不合格,構成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三)該店在收到鹽池縣市場監管局送達回執當日即在店門口張貼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屬于零售店面,未做過出售登記,所以無法召回。整改情況:該店主向鹽池縣市場監管局提供了整改報告,具體整改措施為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加強宣傳,嚴把進貨關和進貨查驗制度,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五、鹽池縣張云財活雞經銷店經營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899,樣品名稱:烏雞,生產日期:2019-08-15,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
(二)按照鹽市監當處(2019)8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店銷售的烏雞檢驗結果為不合格,構成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一是不熟悉相關法律知識。二是運輸或者貯存過程中有可能活雞被注射或飼喂過量獸藥。召回情況:該店在收到鹽池縣市場監管局送達回執當日即在店門口張貼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屬于零售店面,未做過出售登記,所以無法召回。企業整改情況:該店主向鹽池市場監管局提供了整改報告。整改措施: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嚴格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進貨時必須索取動物檢疫合格證、休藥期證明、供貨方資質及購進票據,加強烏雞運輸、貯存、屠宰、銷售等各個環節安全防控措施,杜絕給活禽注射或飼喂超量獸藥。
六、銀川市興慶區優素福活禽店經營的活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883,樣品名稱:活烏雞,生產日期:2019-08-16,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多西環素(強力霉素)、磺胺類(總量)。
(二)活烏雞為該店于2019年8月15日購入,抽樣基數為7公斤,抽樣數量為3.05公斤。鳳凰北街市場監管所現場調查了解時,該店已經關門停業,無法取得聯系。銀川鑫富榮華市場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市場開辦方提供《關于銀川市興慶區銀川市興慶區興慶區優素福活禽店的情況說明》,對調查情況進行了詳細描述。
七、平羅縣躍兵活雞店經營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903,樣品名稱:烏雞,購進日期:2019-08-16,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磺胺類(總量)。
(二)平羅縣躍兵活雞店,統一信息代碼:92640221MA75YJYD4T),成立日期:2017年2月16日,經營地址:平羅縣城關鎮北門玉皇閣市場內,經營范圍:活雞零售。2019年9月23日,平羅縣市場監管局安排執法人員到平羅縣躍兵活雞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活雞店經營場所面積18平方米,不合格烏雞是從平羅縣黃渠橋鎮惠北村原惠北小學代正清養雞場購進的,有購進的證明,因為進貨3只,數量太少,養殖場沒有出具該批次產品的動物檢疫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法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之規定,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之規定,平羅縣市場監管局對平羅縣躍兵活雞店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經營戶禁止購進獸藥殘留的不合格食品,及時索要動物檢疫證明。
八、平羅縣小林活雞店經營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901,樣品名稱:烏雞,購進日期:2019-08-16,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
(二)平羅縣小林活雞店,統一信息代碼:92640221MA770UXT5K),成立日期:2015年4月16日,經營地址:平羅縣城北大街玉龔路天主教堂東側二層樓門店,經營范圍:活雞、牛羊肉的銷售。2019年9月23日,平羅縣市場監管局安排執法人員到平羅縣小林活雞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活雞店經營場所面積22平方米,不合格烏雞是從平羅縣黃渠橋鎮惠北村原惠北小學代正清養雞場購進的,有購進的證明,因為進貨6只,數量太少,養殖場沒有出具該批次產品動物檢疫證明,只提供了9月19日購進產品的動物檢疫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法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之規定,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之規定,平羅縣市場監管局對平羅縣小林活雞店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經營戶禁止購進獸藥殘留的不合格食品,及時索要動物檢疫證明。
九、鹽池縣梁海寧活雞經銷店經營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897,樣品名稱:烏雞,生產日期:2019-08-14,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
(二)按照鹽市監當處(2019)8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店銷售的烏雞檢驗結果為不合格,構成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一是店主稱烏雞是從銀川市賀蘭縣習崗鎮一家農戶手中進購,農戶也向其提供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至于為什么抽檢不合格原因他也不清楚。召回情況:該店在收到鹽池縣市場監管局送達回執當日即在店門口張貼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屬于零售店面,未做過出售登記,所以無法召回。整改情況:該店主向鹽池縣市場監管局提供了整改報告,具體整改措施為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嚴格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進貨時必須索取動物檢疫合格證、休藥期證明、供貨方資質及購進票據,加強烏雞運輸、貯存、屠宰、銷售等各個環節安全防控措施。
十、銀川市興慶區黃澤芳水產店經營的活牛蛙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862,樣品名稱:活牛蛙,生產日期:2019-08-14,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
(二)銀川市興慶區黃澤芳水產店的行為涉嫌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2019年9月18日立案調查。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三條**款規定給予處罰。《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三**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款規定給予處罰”《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寧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行政處罰:(三)積*主動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的,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能夠較好認識的”之規定,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停止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78.25元,并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三)依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之規定,以及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銀川市檢察院、銀川市公安局、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涉及管轄移送等問題的工作意見》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對于超出國家標準限量的0.5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超出標準限量,足以造成嚴重實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亞種食源性疾病,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銀川市興慶區黃澤芳水產店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刑法》**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準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銀川公安局環境和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分局。
十一、銀川市興慶區天府張氏海鮮行經營的活牛蛙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866,樣品名稱:活牛蛙,生產日期:2019-08-15,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
(二)銀川市興慶區天府張氏海鮮行的行為涉嫌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2019年9月18日立案調查。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三條**款規定給予處罰。《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三**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款規定給予處罰”《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寧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行政處罰:(三)積*主動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的,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能夠較好認識的”之規定,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停止行為,沒收違法所得594.35元,并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三)依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之規定,以及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銀川市檢察院、銀川市公安局、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涉及管轄移送等問題的工作意見》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對于超出國家標準限量的0.5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超出標準限量,足以造成嚴重實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亞種食源性疾病,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銀川市興慶區黃澤芳水產店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刑法》**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準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銀川市公安局環境和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分局。
十二、大武口區華三白條雞銷售店經營的大公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988,樣品名稱:大公雞,生產日期:2019-08-16,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
(二)大武口區華三白條雞銷售店所銷售大公雞的供貨商為大武口區董學英養雞場購進的17只大公雞,該店銷售的該批次大公雞17只已售完。大武口區華三白條雞銷售店屬于小經營店,營業面積為25平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之規定,構成了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法行為。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之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十三、同心縣清水灣農貿市場蔬菜大棚17號李學保蔬菜店經營的芹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7059,樣品名稱:芹菜,生產日期:2019-08-17,不合格項目:毒死蜱。
(二)李學保蔬菜店銷售農藥殘留超標(毒死婢,標準指標≤0.05mg/kg,實測值081mg/kg)芹菜的行為、構成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同市監當處字(2019)135號、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同心縣市場監管局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該經營者是從清水灣市場銷售蔬菜的一農戶手中購進的,該店為零售商店,所銷售的芹菜未做登記,現已無法召回。原因排查:不熟悉相關法律知識。召回情況:該店在收到同心縣市場監管局送達回執當日即在店門口張貼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屬于零售店面,未做過出售登記,所以無法召回。整改情況:該店主向同心縣市場監管局提供了整改報告,具體整改措施為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嚴格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供貨方資質及購進票據,加強蔬菜運輸、貯存、銷售等各個環節安全防控措施。
十四、大武口區華三白條雞銷售店經營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987、樣品名稱:烏雞、生產日期:2019-08-16,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
(二)大武口區華三白條雞銷售店所銷售烏雞的供貨商為大武口區王元忠養雞場購進的10只烏雞,截止目前,該店銷售的該批次烏雞10只已售完。大武口區華三白條雞銷售店屬于小經營店,營業面積為25平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之規定,構成了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法行為。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之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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