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進出口煤炭的檢驗要求、檢驗程序和結果判定。
本標準適用于進出口煤炭的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474 煤樣的制備方法
GB 475 商品煤樣人工采取方法
GB/T 3715 煤質及煤分析有關術語
GB/T 19494 煤炭機械化采樣
SN/T 0187 進出口商品重量鑒定規程 水尺計重
SN/T 0188 進出口商品重量鑒定規程 衡器鑒重
SN/T 1549 進出口煤炭外來雜物控制與監管技術規范
ISO 1988 硬煤 采樣
ISO 9411-1 固體礦物燃料 運動物料中機械化采樣 煤炭
ISO 13909 硬煤和焦炭 機械化采樣
ISO 18283 硬煤和焦炭 手工取樣
ASTM D2013 煤炭分析樣品的制備
ASTM D2234 煤樣的采取方法
《進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質檢總局[2006]第90號令)
《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質檢總局[2007]第103號令)
3 術語和定義
GB/T 3715 規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4 檢驗要求(參見附錄A)
4.1 出口煤炭檢驗要求
4.1.1 產地檢驗要求
出口煤炭到達口岸應當具有可追溯性,盡可能地控制外來雜物。
4.1.2 口岸檢驗要求
出口煤炭應當符合我國和進口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應當符合外貿合同對出口煤相關品質、規格、重量的約定,常規檢測項目包括全水分、灰分、揮發分、全硫、發熱量、粒度等。
4.2 進口煤炭檢驗要求
進口煤炭應當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煤炭品質、規格、數量、重量應當符合貿易合同的約定。
5 進出口煤炭檢驗
5.1 產地檢驗
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應按照《進岀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質檢總局[2006]第90號令)的規定對出口煤炭生產加工企業實施分級動態管理;按照SN^1549對出口煤炭中外來雜物進行過程控制與檢驗;依據相關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對岀口煤炭中涉及安全、衛生、環保的項目進行專項抽查檢測。
5.2 口岸檢驗
5.2.1 外來雜物的檢驗
按照SN/T 1549 對進出口煤炭中外來雜物進行檢驗。
5.2.2 采樣
進出口煤炭樣品的采集分為手工采樣和機械化采樣。手工采樣一般按照GB 475或ISO 1988或ISO 9411-1或ISO 18283或 ASTM D2234進行;機械化采樣一般按照GB/T 19494 或ISO 13909 進行;或者貿易雙方約定的其他標準方法進行。
5.2.3 制樣
進出口煤炭樣品的制備一般按照GB 474 或ISO 1988 或 ASTM D2013 進行。
5.2.4 項目檢測
常規項目檢測一般參照附錄A列出的標準進行。其他項目按照相關標準或貿易雙方約定的標準方法進行檢測。
5.2.5 重量鑒定
般按照SN/T 0187 或SN/T 0188 和《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質檢總局[2007]第103號令)進行。
6 結果判定
6.1 產地檢驗結果判定
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對經檢驗的岀口煤炭,簽發《岀境貨物換證憑單》通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
6.2 口岸檢驗結果判斷
6.2.1 符合進口國和我國國家強制性要求的進出口煤炭,其各項指標均符合合同或信用證要求的進出口煤炭判定判定為合格批次。
6.2.2 不符合進口國和我國國家強制性要求的進出口煤炭,判定為不合格批次。符合進口國和我國國家強制性要求的進出口煤炭,其各項指標有不符合合同或信用證要求的進岀口煤炭判定為不合格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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