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制造企業(含獨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礦山、散裝水泥中轉站、水泥制品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管理。
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相應的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水泥工業 cement industry
本標準指從事水泥原料礦山開采、水泥制造、散裝水泥轉運以及水泥制品生產的工業部門。
3.2 水泥窯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燒設備,通常包括回轉窯和立窯兩種形式。
3.3 窯尾余熱利用系統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窯窯尾廢氣,利用廢氣余熱進行物料干燥、發電等,并對余熱利用后的廢氣進行凈化處理的系統。
3.4 烘干機、烘干磨、煤磨及冷卻機dyer, drying and grinding mil, 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杋指各種型式物料烘干設備;烘干磨指物料烘τ兼粉磨設備;煤磨指各種型式煤粉制備設備;冷卻機指各種類型(筒式、篦式等)冷卻熟料設備。
3.5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 crusher,mil, 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杋指各種破碎塊粒狀物料設備;磨機指各種物料粉磨設備系統(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裝機指各種型式包裝水泥設備(包括水泥散裝倉);其它通風生產設備指除上述主要生產設備以外的需要通風的生產設備,其中包括物料輸送設備、料倉和各種類型儲庫等。
3.6 采用獨立熱源的烘干設備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無水泥窯窯頭、窯尾余熱可以利用,需要單獨設置熱風爐等熱源,對物料進行烘干的設備。
3.7 散裝水泥中轉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裝水泥集散中心,一般為水運(海運、河運)與陸運中轉站。
3.8 水泥制品生產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預拌混凝土、砂漿和混凝土預制件的生產,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現場攪拌的過程。
3.9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k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均為標準狀態下的質量濃度。
3.10 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3.11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存、開放式輸送揚塵,以及設備、管線等大氣污染物泄漏。
3.12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13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水泥工業建設項目。
3.14 重點地區 key region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區。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現有企業2015年6月30日前仍執行GB 4915-2004,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2014年3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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