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營養強化的主要目的、使用營養強化劑的要求、可強化食品類別的選擇要求以及營養強化劑的使用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食品中營養強化劑的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和(或)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2 術語和定義
2.1 營養強化劑
為了增加食品的營養成分(價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營養素和其他營養成分。
2.2 營養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維持機體生長、發育、活動、繁殖以及正常代謝所需的物質,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礦物質、維生素等。
2.3 其他營養成分
除營養素以外的具有營養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
2.4 特殊膳食用食品
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滿足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這類食品的營養素和(或)其他營養成分的含量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著不同。
3 營養強化的主要目的
3.1 彌補食品在正常加工、儲存時造成的營養素損失。
3.2 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有相當規模的人群出現某些營養素攝入水平低或缺乏,通過強化可以改善其攝入水平低或缺乏導致的健康影響。
3.3 某些人群由于飲食習慣和(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現某些營養素攝入量水平低或缺乏,通過強化可以改善其攝入水平低或缺乏導致的健康影響
3.4 補充和調整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營養素和(或)其他營養成分的含量。
4 使用營養強化劑的要求
4.1 營養強化劑的使用不應導致人群食用后營養素及其他營養成分攝入過量或不均衡,不應導致任何營養素及其他營養成分的代謝異常。
4.2 營養強化劑的使用不應鼓勵和引導與國家營養政策相悖的食品消費模式。
4.3 添加到食品中的營養強化劑應能在特定的儲存、運輸和食用條件下保持質量的穩定。
4.4 添加到食品中的營養強化劑不應導致食品一般特性如色澤、滋味、氣味、烹調特性等發生明顯不良改變。
4.5 不應通過使用營養強化劑夸大食品中某一營養成分的含量或作用誤導和欺騙消費者。
5 可強化食品類別的選擇要求
5.1 應選擇目標人群普遍消費且容易獲得的食品進行強化
5.2 作為強化載體的食品消費量應相對比較穩定。
5.3 我國居民膳食指南中提倡減少食用的食品不宜作為強化的載體。
6 營養強化劑的使用規定
6.1 營養強化劑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圍使用量應符合附錄A的要求,允許使用的化合物來源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
6.2 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營養素及其他營養成分的含量按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允許使用的營養強化劑及化合物來源應符合本標準附錄C和(或)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7 食品類別(名稱)說明
食品類別(名稱)說明用于界定營養強化劑的使用范圍,只適用于本標準,見附錄D。如允許某一營養強化劑應用于某一食品類別(名稱)時,則允許其應用于該類別下的所有類別食品,另有規定的除外。
8 營養強化劑質量標準
按照本標準使用的營養強化劑化合物來源應符合相應的質量規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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