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標準仍然出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遂訴訟至法院,請求判令超市返還購貨款并支付貨款十倍賠償金。案件經(jīng)過了一審、二審,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判決超市返還貨款并支付賠償金201600元。 ?
購買紅酒后發(fā)現(xiàn)無中文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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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日、7月5日,韓某某在李滄區(qū)多美好批發(fā)超市處先后兩次購買了各六瓶SALVALAI紅酒(品名:阿瑪羅尼·威爵紅葡萄酒2010年、共計12瓶,韓某某通過刷卡方式向支付酒款共計20160元,并得到超市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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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上述紅酒后,韓某某發(fā)現(xiàn)該紅酒瓶身未粘貼中文標簽,屬于禁止進口的產(chǎn)品,超市明知該紅酒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仍然向自己出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遂向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多美好批發(fā)超市返還個人消費的購貨款20160元;支付該購貨款十倍賠償金20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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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過程中,韓某某提供了購買過程的實物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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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多美好批發(fā)超市在庭審時提交的證明,查明韓某某在廣東多個法院同時起訴了多個不同的被告,且均是以所購產(chǎn)品沒有中文標簽為由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韓某某在多個案件中提交的證據(jù)形式也基本一致,法院均駁回韓某某主張十倍賠償?shù)脑V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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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索賠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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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滄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在于韓某某是否屬于消費者。韓某某當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紅酒,可以證明其未進行食用,數(shù)次進行購買,之后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之前,在其他法院提起若干起進口紅酒無中文標識索賠案件,可以認定韓某某在多美好批發(fā)超市處購買涉案紅酒目的是為了營利,故韓某某不屬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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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之二對于涉案紅酒是否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涉案紅酒屬于進口預包裝食品、但沒有中文標簽,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不能在中國境內(nèi)銷售,故涉案紅酒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韓某某要求退還貨款20160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予以支持,但同時韓某某應當將購買的12瓶紅酒退還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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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之三對于韓某某主張十倍賠償金應否支持。韓某某購買涉案紅酒時已經(jīng)清楚該紅酒沒有中文標簽并進行即時錄像,且購買后未食用,韓某某是明知涉案紅酒無中文標簽而購買的。因此,涉案紅酒無中文標簽的違法行為也不會對韓某某造成誤導從而誘使其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進行交易,因此訴請支付該購貨款十倍賠償金201600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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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李滄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超市返還韓某某貨款20160元;韓某某在多美好批發(fā)超市處購買的12瓶SALVALAI紅酒(每瓶單價1680元返還;駁回韓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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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依法改判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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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某某不服原審判決,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超市作為銷售者,明知其銷售的產(chǎn)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然進行銷售,上訴人作為購買者有權(quán)要求其按照商品價款的十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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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guān)于韓某某是不是消費者的問題:判斷一個自然人是不是消費者不是以他的主觀狀態(tài)為標準,而應以購買的商品的性質(zhì)為標準,只要他購買的商品是生活資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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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職業(yè)打假者是不是消費者的問題。中院認為,判斷消費者的標準,不是以購買主體的主觀狀態(tài),而是以標的物的性質(zhì)為標準;難以給職業(yè)打假者下定義。消費者打假有指標嗎?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轉(zhuǎn)變成職業(yè)打假者,難以給出這樣的標準;打假是好事不是壞事。法律規(guī)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權(quán)主張懲罰性賠償金,表明法律鼓勵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變成壞事;即使是社會公認的職業(yè)打假者購買生活資料時,也改變不了其消費者的身份;徒法不能自行。懲罰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保護食品安全的法律,不會因為頒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實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條文就是通過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實的,沒有案件就沒有法律的落實。每一起消費者針對經(jīng)營者經(jīng)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提起的訴訟,都會或多或少促使經(jīng)營者更加重視食品安全,促使消費者更加關(guān)注食品安全,進而使法律的規(guī)定得到進一步的落實。當所有的消費者都覺醒了,都成為潛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為也就失去了市場。沒有了制假、售假行為,打假現(xiàn)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打假的目的可能為了獲利,任何人訴訟都是為了利益,誰也不是純粹為了體驗訴訟程序而到法院來走一遭的,民事訴訟如此,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也是如此,不能因為當事人的目的是為了獲利,法院就駁回起訴者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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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分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護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獲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獲取的是合法利益,為了獲取合法利益,無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與制假、售假者一個立場的腔調(diào)。有些人把法律的槍口對準打假者,做出讓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離*基本的人民意志,因為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專業(yè),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義為職業(yè)打假者的話,那么職業(yè)打假者就是消費者的先驅(qū),自然受《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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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韓某某是知情者,其訴請應否得到支持的問題。《*高人民法院管理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表示,“因食品、藥品質(zhì)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chǎn)者、銷售者主張權(quán)利,生產(chǎn)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zhì)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其一;其二,如果不準知情的消費者打假,就會造成這樣的結(jié)果:不知情的消費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費者又不準打假,則制假售假行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這種荒謬的觀點能夠成立,那么《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為制假售假的護身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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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韓某某沒有飲用本案紅酒,沒有造成人身損害,能否主張懲罰性賠償金的問題。法院認為,《*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5條“生產(chǎn)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chǎn)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北砻鲀r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quán)益遭受損害為前提,如果消費者人身權(quán)益遭受了損害,消費者還可加重主張損失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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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本案紅酒是不是僅僅因為沒有粘貼標簽就應當被判定為不安全食品的問題,上面已述沒有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是不能通關(guān)的,超市所提交的《海關(guān)進口貨物報關(guān)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不能證明本案紅酒就在該批次內(nèi),因而本案紅酒來路不正;法律規(guī)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法院應當遵循法律的規(guī)定,不能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安全性再分個三六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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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本案12瓶紅酒價款共計20160元,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為201600元,對于作為個體經(jīng)營者的多美好批發(fā)超市來說,不是一個小數(shù)目,在時下民營經(jīng)濟經(jīng)營困難的環(huán)境,尤其如此,因而二審期間中級人民法院力作調(diào)解工作,力促韓某某降低索賠數(shù)額,韓某某*終同意降低到退一賠四,但是超市遲遲不予回應,致使法院調(diào)解工作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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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不當,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撤銷該判決第三項;李滄區(qū)多美好批發(fā)超市向上訴人韓某某支付賠償金20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