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市場亂象百日行動成果發布會,總結了目前階段的工作成果, 截至目前,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共立案查處各類“保健”市場違法案件731件,結案215件,涉案金額4100萬余元,罰沒款953萬多元,移送司法機關案件38起。 ?
會上,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全省開展“保健”市場亂象聯合整治以來的典型案例。并公布了整治行動開展以來查處的十五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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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杭州淳安縣查處河北華林酸堿平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虛假宣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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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當事人河北華林酸堿平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其召集浙江省內人員到淳安縣利用會議形式開展營銷培訓,推銷其產品。當事人在其培訓PPT中宣傳其產品“DDS原理、DDS的神奇功效激活細胞。 排酸糾酸。 通經活絡。 排風排濕……”等醫療和保健功效。此外,當事人還在其辦公場所放置的《酸堿平產品手冊》和《酸堿平DDS美容養生按摩器》宣傳手冊對其酸堿平酵素、片劑、DDS泥療膏、能量油、紅酒、發酵茶等十余種產品功能、性能和醫療作用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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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款的規定,屬經營者對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款,責令當事人停止虛假宣傳,并處罰款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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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杭州蕭山區查處圣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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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當事人為了宣傳其經營的中醫館,通過微信委托他人制作宣傳冊并在場所內發放,宣傳有“中央領導人視察圣德康生命線產品生產基地”的照片配圖(實際為中央領導人2013年11月26日視察山東菏澤堯舜牡丹產業園時的照片和“圣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經國務院批復,國家工商總局前置審批,于2015年11月30日成立的互聯網+大健康平臺公司……公司擁有國內*權威,醫療水平*高的一支中醫名家隊伍,是以‘全國全軍有特殊貢獻技術的專家’以及‘共和國**的專職保健醫生’為主體組建的”等文字宣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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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的規定,屬于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違法行為以及使用**化用語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并處罰款30萬元。
案例三:
杭州江干區查處天使之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違法銷售保健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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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當事人杭州天使之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主要銷售模式為網絡銷售保健類食品,其通過天貓店鋪“天使之淚旗艦店”上架銷售保健類食品“TERARS OF ANGEL/天使之淚內服珍珠粉”。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銷售保健食品,同時當事人在其天貓店鋪產品銷售宣傳頁面上宣傳“天使之淚內服珍珠粉外用美白淡斑祛痘祛黑頭面膜”為“歡合牌超細珍珠粉”,該產品為保健食品,產品銷售宣傳頁面未標明“本品不能替代藥物”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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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二條**款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5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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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寧波海曙區查處浙江盛世紅瑞健康產業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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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當事人浙江盛世紅瑞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主要銷售紅花、紅景天、祺然片、松花粉、膠原蛋白肽、牦牛酸奶粉、紫桑多酶等保健食品或普通食品。其下屬門店以子午流注儀等普通電子產品的免費體驗為噱頭,以贈送米、油、肥皂等禮品為引誘,邀請老年人上門觀看由當事人策劃、拍攝、制作,并提供給門店的各類視頻和PPT課件。當事人為所售的不同商品制作了不同系列的授課視頻與課件,每一系列中含有總天數不等,連續多天層層深入的教學視頻與PPT課件。課件內容含有“子午流注實現了不打針、不吃藥、不手術、無副作用的康復理療,安全、綠色、有效……”、“抗腫瘤、預防癌癥作用”等虛假的內容及夸張的語句,誤導老年人購買其銷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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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在錄制視頻、制作PPT、授意部分門店錄制采訪視頻內含有不實內容,并向下屬門店發放用于向顧客講授并銷售商品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款之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款之規定,處以責令改正、罰款150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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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溫州蒼南縣查處蒼南縣健樂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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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當事人利用“免費體驗式宣傳”的方式,現場宣傳和講解電位治療儀有治病預防治療功效,在體驗宣傳過程中通過引用未經證實的癱瘓患者使用電位治療儀后自如行走的事例和照片,以及播放老紅軍這種具有歷史背景的形象的演講視頻來進行宣傳;同時通過引用權威媒體“新聞1+1”欄目的部分視頻,用虛假信息標榜自身產品,凸顯權威性以此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屬于對商品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當事人通過上述體驗宣傳的方式營銷,將市場價格為2000-3000元的電位治療儀通過免費體驗,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而后以10950元高于同類產品市場價數倍的價格進行銷售,獲取高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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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款的規定,屬經營者對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款,擬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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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湖州吳興區查處愛義康健康咨詢有限公司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器械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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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湖州市吳興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湖州市愛義康健康咨詢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經銷的“金麒麟智能康復儀” 在廣告宣傳中稱該醫療器械是“北京九0一金麒麟醫學研究院”研制的高科技產品,具有高電、負電、睡眠、光能、激光五大治療功能,利用靜電機理、空氣離子流機理、同頻普振機理、激光治療機理等作用于人體,起到活化人體細胞、凈化人體血流、調解人體植物神經、調解平衡、延緩衰老等作用,從而大大提高人體的免疫功能和自然治愈率,全方位補充人體精、氣、神等動態的運動能量和靜態的休息能量。經查,上述內容與該“康復儀”的醫療器械登記信息不符,亦未經醫療器械廣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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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處罰:對當事人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器械廣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款第(十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擬對當事人的行為處15萬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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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嘉興桐鄉市查處梧桐妙意堂副食品經營部保健品銷售商業賄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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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9年1月10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發現共設有10個講解廳,其中6個講解廳內均有講師正在對老年游客300余人講解宣傳所售靈芝產品;在辦公室電腦查到記錄表上記有“回傭”字樣,團隊接待單以及附在一起的銷貨清單247張。當事人為專門從事針對旅游團銷售破壁靈芝孢子粉顆粒的經營者,主要向旅游團銷售產品,為增加經營部客流提升營業額,與旅行社導游約定好回傭,由周邊省市旅行社導游組織游客到店內消費,當事人記錄旅游團的游客數和消費金額后,當場以現金的形式給予10—15元/人不等的人頭費和15%—30%不等的銷售提成作為回傭金額。當事人借此達成了247次交易,營業額944000元,查證的回傭金額為33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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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2萬元。
案例八:
紹興上虞區查處向老年人銷售假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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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當事人先是違法搜集老年人個人信息,然后利用老年人信任有關協會組織和渴求健康的心理,擅自以杭州老年保健協會的名義反復向目標老年人進行電話推銷,宣稱其產品可以包治百病,將其效果神話。在老年人購買產品后,又采取在包裹中放置兌獎券以兌獎為名要求其支付手續費、稅費,進一步詐騙老年人的錢財。而其用來推銷的所謂保健品,有部分甚至是假冒偽劣產品,其中“熊膽粉”更是由南瓜粉所冒充的假藥。區市場監管局與公安局組成聯合專案組立案偵查,截至案發之日,本案已查實的涉案金額達1000余萬元,受害者達5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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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進展:紹興上虞區公安機關以涉嫌銷售假藥、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對2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對其中的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詐騙罪提請批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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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金華永康市查處會銷虛假宣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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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當事人以現場免費體驗的方式邀請老年群體對其經營的康恩斯電位治療儀產品進行試用。當事人使用“通過電場療法,來調節人體內部環境,凈化血液,暢通血管,排除血管垃圾來對糖尿病高血壓頭疼神經衰弱失眠便秘等的預防和改善的特殊功效”等內容進行了虛假宣傳和推銷。同時,當事人通過播放其他體驗者口述產品體驗效果的視頻、在經營場所墻壁上懸掛體驗者贈送的錦旗等方式對產品的用戶評價和曾獲榮譽進行了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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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款的規定,屬于經營者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款,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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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金華磐安縣查處美容行業使用假藥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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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當事人陳某等四家經營戶在為顧客提供美容美體服務時,使用標簽標注標稱有PROAEGIS ?WALTER ? RITTERMeditoxin Purified Botulinum ToxinNeuramis DEEP LIDOCAINETKTX等10余種麻藥。上述藥品無任何中文標識,當事人均無法出示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當事人在給顧客使用過程中未向顧客說明上述10余種麻藥是藥品,只向顧客說明在美容美體過程中使用涉案物品后會減輕疼痛的使用體驗。該系列案件涉案貨值金額1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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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進展:陳某等四家經營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構成銷售假藥的違法行為。磐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該系列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以涉嫌銷售假藥隨即對該系列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截至日前,已對涉案的12名人員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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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
衢州江山市查處恒念保健品商行虛假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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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當事人江山市恒念保健品商行經常采用舉辦茶話會與客戶聯絡感情,并通過銷售會議的形式銷售產品。在銷售“水機”產品時宣稱:該水機系進口水機,長期飲用(半年經該水機凈化、處理的水,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指標可以恢復至正常水平值等內容;向參會客戶介紹其銷售的蒜氨酸口服液產品具有消炎作用等內容;在銷售骨膠原蛋白鈣膠囊產品時,宣稱骨膠原蛋白鈣膠囊產品含有骨膠原、氨糖成分,食用骨膠原蛋白鈣膠囊產品以后,人體的骨密度可以增加,有輔助消炎的作用,要長期食用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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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江山市恒念保健品商行經營者婁某、婁某某在銷售產品過程中,對其銷售的產品功能作虛假、夸大宣傳,該行為擾亂市場秩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屬*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五條第項規定應當予以追訴訟情形,江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本案移送江山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19年3月1日,犯罪嫌疑人婁某、婁某某二人因涉嫌虛假廣告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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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二:
舟山查處壯誠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普陀船廠路分公司虛假宣傳醫療器械功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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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當事人以免費體驗、健康知識講座、進行現場采訪等方式,組織老年人開展會銷活動,對其推銷的第二類醫療器械“高電位治療儀”產品進行宣傳推廣。當事人從網上下載了“毒垢與疾病講解”、“毒垢、疾病與微循環健康科普知識”等內容,自行制作電子宣傳資料,并由工作人員在會銷過程中通過使用電腦投影儀等設備、采用現場引導講解的方式向與會的相關公眾宣傳播放并進行講解宣傳,宣傳內容所涉及的醫學理論、作用等宣傳內容均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且與其推廣的“電位治療儀”的登記適用范圍“適用于緩解失眠癥、便秘、頭痛和肩膀酸痛”明顯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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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舟山壯誠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普陀船廠路分公司對其推廣銷售的商品的功能做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款的規定,屬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款,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處罰款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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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
臺州臨海市查處某食品商行保健食品虛假宣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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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當事人在臺州廣播電視報終止授權的情況下,繼續使用印有“臺州廣播電視報讀者俱樂部”字樣的嘉賓證及印有“臺州廣播電視報讀者俱樂部文化惠民卡”字樣的惠民卡、仍在經營場所張掛印有“臺州廣播電視報讀者生活館”字樣的牌匾,利用中老年人對報社等單位的信任,從事銷售保健品經營活動。截止案發,當事人以“臺州廣播電視報讀者生活館”名義召開健康知識講座,打電話邀請中老年人參與達20余次;在講座上向老年人銷售“金毅力牌蜂膠軟膠囊”、“高山牦牛鞭膠囊”兩款保健食品,對外銷售保健食品的經營額為500000元,獲利250000元,登記在冊的老年人達5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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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款的規定,屬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款,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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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
麗水慶元縣查處劉某某虛假宣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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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當事人劉某某讓其業務員任某到慶元開拓市場。任某等人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及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的情況下在城郊一處面積僅為25㎡的民宅內開辦工作室,并通過口頭宣傳、聚眾播放視頻等形式,聲稱其銷售的甘諾寶力保健食品對糖尿病患者、乳腺增生患者、十年乳腺癌增生患者、腦中風病人、乙肝轉陰患者等,具有預防和治療疾病的功效,且當事人宣稱通過服用其產品可以慢慢治療好失眠、腦癱、癌癥等多種疾病。誤導消費者購買,且造成部分消費者深信其銷售的產品具有神奇的治療功效,不到醫院就診醫治。截至案發,3個月內,當事人已售出保健食品的貨值金額合計38.19萬元,違法所得14.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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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有關規定,處以罰沒款合計115.13萬元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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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五:
金華永康市查處微信銷售添加藥品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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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當事人在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以及未取得登記證的情況下,從王某等3個上家購進龍頂蛹蟲草壓片糖果食品,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相關產品的信息,并通過微信對外銷售。該“龍頂蛹蟲草壓片糖果”經金華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測,含有違禁成分他達拉非。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共銷售上述龍頂蛹蟲草壓片糖果836盒,銷售金額119335元,違法所得50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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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銷售添加他達拉非的龍頂蛹蟲草壓片糖果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屬于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規定,當事人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經營, 處200元罰款;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50632元和龍頂蛹蟲草壓片糖果144盒,并處7500元罰款;兩項罰沒款合計583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