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也在增加,經常有讀者來電吐槽餐飲食品消費陷阱和煩心遭遇。“3·15”來臨,記者梳理出一些比較常見的餐飲食品消費陷阱,咨詢上海錦天城(廈門律師事務所的張志瀚和涂立強兩位律師,讓讀者學會甄別消費過程中出現的陷阱,做到防患于未然。 ?
陷阱一
“網紅店”真假難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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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讀者黃小姐就曾經致電本報投訴買到假的“鹿角巷”飲品。隨著“網紅經濟”的發展,市場上出現了大量的“網紅店”,想必不少人都吃過“鹿角巷”、“鮑師傅”,但你確定享用的是“正宗”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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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商家假冒知名品牌的行為不僅侵犯了知名品牌的商標權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而且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若是遇到類似情況,建議消費者可以先自行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等機構介入。在“網紅產品”風靡的今天,消費者們更應當理性消費,擦亮自己的雙眼,提高辨別真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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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二
標簽一個價收款另一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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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讀者黃先生在超市買了一包“宗家府”蘿卜泡菜,超市貨柜上寫的標價是7.6元,但其結算時發現價格為8.9元。隨后,黃先生回到超市內進行再次確認,發現該款商品標簽價格確實為7.6元。在收款處,李先生和收銀員交涉,對方表示經過掃碼,電腦中顯示該款商品為8.9元,因此無法為李先生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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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本案例中,商品在貨柜上的標價低于結算價格,這種“低標高結”的行為涉嫌價格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黃先生可要求超市按貨柜上標明的價格來結算并退還差價或退還商品并要求全額退款,或按前述規定要求超市賠償損失。超市拒不退款或賠償的,黃先生可以將相關材料(購物小票、貨柜標價的照片等提交到物價部門或通過12358舉報系統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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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三
變相*低消費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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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今年1月,郭女士和朋友在濱北一家餐廳就餐時,被告知包間設有*低消費,如果在包間內用餐,必須點套餐。工作人員稱,店里有兩種包間消費方式,一種是先付200元茶歇費,然后隨意消費;另外一種是人均要達到150元的菜金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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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該餐廳限定顧客在包間用餐時必須點套餐的做法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同時,根據商務部和發改委在2014年頒布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禁止餐飲營業者設置*低消費。消費者可以選擇到消費者協會或者工商部門進行投訴。同時,保存好相關的證據,比如被強制收取*低消費的錄音、錄像、發票等以便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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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四
銷售過期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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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陳先生在殿前超市買了一包核桃,價格20元,回家打開后發現里面的部份核桃已發霉,不由大吃一驚,一看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居然是2014年7月生產的,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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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根據《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因此,商家出售過期食品已違法。對此,消費者可以向生產商或銷售商要求換貨或退貨,并支付賠償金。同時,消費者也可向消費者協會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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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五
發票用完是托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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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白小姐在洪文的一家大排檔用完餐結賬時,服務員卻告知她“發票用完了”,只能開收據,或者下次給。相信很多人都聽過這種托詞:“發票剛剛用完或者打印機壞了”。其實,這也是部分餐館獲取蠅頭小利的常用伎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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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發票是企業納稅的憑據,也是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憑據,新《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同時,可向稅務局或12315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