罌粟殼是國家明令禁止的 食品添加劑,但有些 調料店為了經濟利益卻鋌而走險。3月12日,四川省樂山市中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女子向某某因在銷售的 香料中添加罌粟殼而獲刑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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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資料顯示,向某某在樂山中心城區經營了一家“天官調味品”經營部。自2016年開始,向某某便從成都一微信名為“波波”的男子處購買罌粟殼并添加到香料中,用一臺小型打磨機進行打磨,加工成粉末狀,銷售給“念念有魚” 火鍋店和“魚來魚往”火鍋店使用。據向某某交代,其銷售給上述兩家火鍋店含有嬰粟殼的香料銷售金額為10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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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樂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測,從這兩家火鍋店火鍋 底料以及向某某經營部火鍋香料(粉末和火鍋香料(半成品中均檢出罌粟堿、嗎啡、那可丁、蒂巴因等成分。該經營部罌粟殼為罌粟殼及罌粟枝梗的混合物。上述被檢出物質,符合《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批第16條的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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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4日,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某某被樂山市中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執行逮捕。罌粟殼中含有嗎啡、可待因、罌粟堿等生物堿,長期食用會對人的神經系統造成損害,引起慢性中毒,也容易使人成癮,我國法律明令禁止在食品或烹飪中添加。為此,樂山市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向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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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認為,認為向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項的規定,生產、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嚴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權,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向某某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請求樂山市中區人民法院判令向某某在樂山市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金額的10倍懲罰性賠償金(即100800元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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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樂山市中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后對此案進行了當庭宣判,判決向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責令其在樂山市級媒體向市民道歉;在本判決生效10日內,責令其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人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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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廣大市民朋友道歉,我悔罪。”向某某表示,以后堅決不再做這樣的事,也奉勸各位做這一行的或者是餐飲行業的都不要去做這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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