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系統查處的經濟典型案件,具體如下: ?
一、某啤酒公司實施混淆行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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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當事人與青島某公司簽訂協議,由該青島公司提供“雲范”注冊商標、易拉罐等包裝物,生產罐裝啤酒成品,由青島公司負責銷售。2018年5月1日起,當事人共生產上述啤酒175噸計351243罐。該“雲范”特制啤酒的易拉罐的外觀設計、主色調、構圖、文字等均與青島啤酒股份公司生產的青島啤酒的包裝裝潢相似,引人誤認為是青島啤酒。當事人違法經營額計2039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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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故意仿冒知名商品青島啤酒的包裝裝潢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構成混淆行為。池州市工商質監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雲范”特制啤酒351243罐,并處罰款2039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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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島某酒業公司實施混淆行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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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當事人青島某酒業公司與池州某啤酒公司簽訂協議,由當事人提供“雲范”注冊商標、易拉罐等包裝物,池州某啤酒公司負責生產啤酒、罐裝成品,啤酒產品由當事人負責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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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該“雲范”特制啤酒的易拉罐的外觀設計、主色調、構圖、文字等均與青島啤酒股份公司生產的青島啤酒的包裝裝潢相似,引人誤認為是青島啤酒。該產品貨值金額261111.06元。當事人產品的外觀設計風格與知名商品青島啤酒十分相似,屬主觀故意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構成混淆行為。池州市工商質監局對當事人處違法經營額三倍罰款計78333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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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某通信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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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池州市工商質監局對我市某通信公司檢查發現,該公司一樓正面與側面張貼宣傳促銷活動廣告中印有“全國流量不限量”字樣,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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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案發期間,當事人委托外地公司印制了流量不限量廣告海報和單頁,擺放到各營業網點用于宣傳;當事人通過池州人網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池州新安報網傳媒有限公司(安徽網、池州日報、安徽高鐵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安慶分公司發布全國流量不限量廣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行為,池州市工商質監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47797.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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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某公司生產不合格車用乙醇汽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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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依據省級監督抽查計劃和相關標準,國家石油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安慶受省質監局委托開展省級監督抽查,對我市某公司待銷的車用乙醇汽油(E1092#抽取樣品一組,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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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當事人所生產的車用乙醇汽油規格型號為E1092#,生產日期為2018年4月23日,抽樣基數7噸。該批次車用乙醇汽油(E1092#貨值金額為48736.55元。當事人生產不合格車用乙醇汽油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行為,市工商質監局對當事人處產品貨值金額二倍的罰款計9747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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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某汽車銷售公司介紹他人參與傳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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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根據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市工商質監局依法查處了某汽車銷售公司涉嫌傳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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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通過廣州房車匯公司設定的經營模式和獎勵制度,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或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直接發展下線的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獎勵。當事人行為構成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項、第項所規定的介紹他人參加傳銷行為。市工商質監局依法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29885.48元并對其罰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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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貴池區操某、劉某制作假冒公牛裝飾開關插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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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根據公牛集團打假人員舉報,貴池區市場監管局在主池州主城區明月苑小區查獲操某、劉某私自加工制作假冒公牛裝飾開關插座的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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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明月苑小區一地下室內有三人正在加工制作開關插座,在兩間小房間內散亂堆放著各種開關插座的面板、底板、按鍵、合格證等加工原材料,經統計,共有G18型號的面板、底板、按鍵等原材料3500余個(箱/袋,一開五孔、三開五孔、電視電腦等開關插座1800余個;1臺制作開關插座的空壓機和1個印制公牛商標標識的模具;已經制作完成帶有公牛商標標識的成品和包裝盒。同時,在加工人員身上和租住房屋內還發現用于網絡銷售、聯系生產開關插座原料廠家的2部手機和1臺筆記本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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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當事人操某、劉某單獨或參與制造、銷售假冒“公牛”開關涉案違法經營額共計95909.77元。目前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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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貴池區某醫院使用過期醫療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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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0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局在某醫院檢查發現該院儲存的細菌性陰道病檢測試劑6盒,已過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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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當事人于2017年11月6日從江蘇天瑞精準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144元/盒的價格采購了10盒細菌性陰道病檢測試劑,貨值金額計1440元。當事人于2018年8月29日開始使用上述過期細菌性陰道病檢測試劑檢驗細菌性陰道病。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已使用了4盒檢測試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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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池區市場監管局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對當事人依法沒收過期醫療器械,并處以10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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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貴池區某房地產公司擅自宣傳“馳名商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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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初,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策劃設計了“榮獲‘******、中國企業500強、中國城市運營商50強、中國房地產百強企業’等實至名歸的榮譽稱號”廣告內容,委托廣告經營者制作含有上述內容的宣傳單頁3000份。至案發時止,該房地產公司共對外發布上述宣傳單頁1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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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房地產公司擅自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廣告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鑒于當事人召回、銷毀含有“******”內容的宣傳單頁,主動減輕了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貴池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罰款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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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東至縣某公司銷售未取得3C認證產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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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2019年兩節打假行動中開展電輔助加熱太陽能及家用電器專項打假檢查時,發現某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的位于“鑫園學府”小區所配備的“同濟陽光”牌帶電輔助加熱儲水式太陽能熱水器涉嫌未取得強制認證,共涉及業主358戶,涉案貨值9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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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該房地產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與安慶市昌正公司簽訂《太陽能熱水器系統供貨合同》,約定由安慶市昌正公司負責提供“同濟陽光”牌壁掛式的太陽能熱水器并負責安裝。該太陽能產品實物儲熱水箱上標注“執行標準GB/T28746額定壓力0.7MPa電加熱功率1.5KW容量100升電壓220V生產日期2018-4-1”。經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查詢和比對,上述涉案產品屬于未取得強制認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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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至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該房地產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7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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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東至縣某經營戶銷售假冒他人商標黃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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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根據周六福珠寶有限公司舉報,東至縣市場監管局對東至縣某經營戶店鋪現場檢查,發現該經營戶于2017年4月份起,在東至縣一超市內租用商鋪,全部以“周六福珠寶”商標標識進行店面裝飾,用于經營黃金、銀器等珠寶首飾用品,該當事人在產品標簽、銷售票據及大幅促銷廣告牌上使用“周六福”及英文字母“ZLF”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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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明,為了達到欺騙消費者目的,當事人私刻了“周六福珠寶”字樣公章,并印制了周六福珠寶飾品質量保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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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鑒定,當事人銷售的金銀珠寶飾用品屬于侵犯周六福珠寶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商品。由于涉案價值達到180多萬元,且有初步證據證明當事人具有主觀故意,東至縣市場監管局及時向公安機關移交了該案。目前該案已經法院作出了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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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石臺縣某油坊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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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石臺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抽驗了某油坊儲油罐內儲存的菜籽油,委托某法定檢測機構予以檢驗。經檢驗,該批次的菜籽油酸價(以脂肪計的含量不符合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的要求,檢驗結論為該樣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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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當事人于2018年8月加工了上述不合格批次菜籽油,截止檢驗報告送達時已全部兌換、銷售完畢。該批次不合格菜籽油貨值金額共計7744元,違法所得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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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屬于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石臺縣市場監管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440元并處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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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某公司青陽分公司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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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青陽縣市場監管局接消費者投訴稱某公司青陽分公司銷售的進口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進口食品貨架上待售食品背面標簽標注有中文信息,但外包裝標簽上未標注產品的原廠國、生產廠家、國內代理商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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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構成了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青陽縣市場監管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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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青陽縣某店鋪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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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當事人自合肥購進86瓶“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白酒存放于店面倉庫內對外銷售。青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攜同古井酒廠打假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檢查時發現上述涉案商品為假冒產品。涉案商品的外包裝與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年份原漿”獻禮版和“年份原漿”5年版外包裝基本相同,當事人違法經營額共計7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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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青陽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已扣押的74瓶侵權白酒,并罰款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