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北京3月13日訊 ? 稻香村的“南北之爭”由來已久,2018年10月,一南一北兩份截然不同的判決,讓稻香村再度引發關注。蘇州法院判定蘇稻勝訴,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定北稻勝訴,究竟孰是孰非?全國政協委員、*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12日表示,之所以出現兩案“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是因為兩家稻香村都有注冊 商標。而在“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后,*高法院專門邀請了專家進行討論。目前案件都在二審中,*高法院會加強指導,保證兩個案件公正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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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以來,“北稻”和“蘇稻”之間的訴訟不斷,隨著電商平臺銷售比重的逐年上升,南北稻香村的矛盾更是被進一步激化,并開始從線下蔓延至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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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2日,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判決裁定,北京稻香村停止在糕點包裝上使用“稻香村”字樣,并賠償蘇州稻香村經濟損失115萬元。而就在前一個月,“北稻”還是維權的“勝利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蘇稻”停止在“粽子、月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標識,停止在電商平臺點擊相關頁面后關于粽子商品的詳細介紹中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標識、包含“稻香村集團”的文字標識,并賠償“北稻”3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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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南北稻香村”之爭來看,同樣是商標侵權,為何南北兩家法院會出現差異如此巨大的判賠金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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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根據裁判文書顯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判決時,正是考慮到北京稻香村舉證證明被告蘇州稻香村銷售侵權商品的利潤總額高達3000多萬元,因此判決被告承擔較高的賠償數額。而在2018年的判決中,蘇州稻香村未能舉證證明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商標許可使用費數額,故蘇州工業園區法院適用法定賠償原則酌定北京稻香村賠償1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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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南北稻香村”之爭的根源在于兩家公司名下都有“稻香村”商標,其實這屬于歷史遺留問題。“兩地的法院是依據不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了看上去相對矛盾的判決。”陶凱元說,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后,他們專門邀請專家進行了討論。“目前案件都在二審中,*高法院會加強指導,保證兩個案件公正審理,同時也會做好充分的說理和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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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凱元還透露,在稻香村兩個案件之前,*高法院審理過相關的行政案件,案件中已經明確,兩家是基于歷史原因,都擁有了稻香村商標,應該合理劃分使用的區別,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上,合理劃分雙方權益。“至于案件判決,*后還要以裁判文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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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學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侯仰坤也曾表示,“蘇稻”“北稻”商標之爭的案例,背后反映出一些問題,即當前的商標法理論、商標立法以及商標執法還存在一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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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的糾紛,不僅增加了雙方的經營成本,還*有可能兩敗俱傷。因此,不少業內人士呼吁,建議兩家企業冷靜下來好好反思,與其昏天黑地地打官司,空耗企業的財力和聲譽,不如平靜地坐下來協商,互惠互利,共同將中華***“稻香村”發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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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中華商業聯合會***工作委員會秘書長、***專家張健也表示贊同,“希望蘇稻、北稻都能站在稻香村品牌保護的立場上,共同維護稻香村品牌,讓企業在良性的營商環境下更加健康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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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同樣認為,考慮到南北稻香村的歷史形成,包括企業使用在先的情況,如果雙方*終能夠通過協商達成和解共同使用商標,避免糾紛,對雙方均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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