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乎每個人的身體健康,而食品 包裝標識則是商家向消費者傳遞信息、進行承諾的重要載體,具有非常重要的引導作用。但包裝標識錯誤的情況屢見不鮮,消費者能主張賠償嗎?可以向誰主張多少金額的賠償呢?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法官就較為典型的案例進行分析,并對消費者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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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包裝沒印保質期 商家要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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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先生在超市購買一瓶 價格200元的 葡萄酒,食用時發現其包裝上沒有 生產日期,趙先生將超市訴至法院,認為其違反了《 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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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先生提供了食品實物及購物小票,證明其與超市之間存在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超市對售賣的產品應盡到法定的注意義務。食品包裝沒有保質期存在食品安全風險,超市作為銷售者對于食品是否標注生產日期應當明知,因此超市應當按照《 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趙先生進行食品價款的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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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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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因此,如果包裝標識問題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影響食品安全的,消費者可向生產者或主觀上明知的經營者要求商品價款的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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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食品安全,依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百五十條的規定,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影響食品安全的風險因素主要包括生物污染(病毒、細菌、真菌、寄生蟲等、化學污染(農藥、重金屬、自然毒素、放射性元素、濫用食品添加劑等、物理污染(外來異物等。如果食品包裝上沒有生產日期,或者商家涂改生產日期,可能導致食品購買時已過保質期,會導致食品腐爛變質、微生物繁殖等情況,影響消費者身體健康。經營商家作為銷售者對于食品是否標注生產日期應當明知,如怠于履行審查義務致使其應當知道銷售的食品未標注生產日期而不知道,應該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食品上沒有生產日期,消費者可向銷售商家或者生產廠家主張價款的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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