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隴 男子江波(化名在南充嘉陵區一藥店購買了10盒 包裝有瑕疵、不符合 食品安全標準的 人參切片,用去1200元, 然后狀告出售此藥的藥房。 一審法院判決退還1200元,并按法律規定賠償1.2萬元。二審法院認為原告為謀取利益大量購買該產品進行訴訟,目的有一定的不正當性,改判退還1200元,不再支持賠償十倍價款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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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人參切片 然后舉報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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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隴男子江波,2017年4月29日在嘉陵區某藥店購買了某公司生產的人參切片10盒, 單價120元,共支付貨款1200元。同年6月1日,江波向嘉陵區食藥局舉報該藥店, 該局對這家藥店的營業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被舉報的“人參切片”的標簽中沒有標注不適宜人群及食用限量, 對店內出售的人參切片進行扣押,并對店方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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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江波向嘉陵法院起訴該藥店,要求判令藥店退還貨款1200元,支付賠償金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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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退款并賠償 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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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庭審時,江波稱,他在被告藥店購買了某公司生產的“人參切片”10瓶,經查詢發現該產品配料一欄只標注了“人參切片”,但原衛生部公告批準了人參(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要求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用人群和用量。江波認為,該食品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被告藥店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應退還貨款外,還應支付十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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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藥店辯稱: 我店銷售的產品通過正規的進貨渠道進貨, 在進貨時審查了涉案產品的生產商的生產資質,生產許可證,作為銷售方已盡到了注意及謹慎義務; 產品包裝存在瑕疵但不影響產品的質量安全。同時,該產品未對江波造成任何傷害, 江波的行為屬于為謀取利益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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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衛生部公告中,批準人參(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 據相關規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 其產品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要求。本案中,江波購買的人參切片配料為人參切片, 未標明是否屬于新食品原料中人工種植的人參, 對不適宜人群及食用量的標注亦不符合原衛生部關于批準人參(人工種植 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中的要求,違反了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應認定為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藥店作為涉案人參切片的銷售者,負有審查所銷售產品有無瑕疵、缺陷或者其他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生產標準的義務,其銷售的人參切片標注標識存在明顯不當,仍予以出售,應視為屬于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 根據相關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該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藥店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退還江波貨款1200元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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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謀取利益大量購買 二審不支持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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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不服一審判決,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訴。二審時,法院查明,2017年5月27日,江波曾在順慶區某藥店購買同一種“人參切片”16瓶,在順慶法院對該藥店提起訴訟,*終雙方調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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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中院二審認為, 本案被告嘉陵某藥店向江波銷售的人參切片,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江波要求退還貨款的請求予以支持。但是,江波在短時間內大量購進人參切片,超出了一般生活需要, 其可能期待獲取賠償,并以此取得利益,其目的具有一定的不正當性。故江波要求賠償10倍價款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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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充中院終審判決嘉陵區某藥店在判決生效后10天內退還江波貨款1200元,撤銷了一審法院判決藥店賠償江波1.2萬元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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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產品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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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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