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而被判刑。
網(wǎng)購“瘦肉精”
勾兌成牛飼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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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的正式名稱是鹽酸克侖特羅。“瘦肉精”是一類藥物的統(tǒng)稱,主要是腎上腺類、β激動劑、β-興奮劑。大劑量用在飼料中可以促進豬的增長,減少脂肪含量,提高瘦肉率,但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豬肉對人體有害。“瘦肉精”在我國已經(jīng)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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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1月至10月期間,未經(jīng)許可,分兩次將從網(wǎng)上購買3斤“瘦肉精”原粉,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王某乙(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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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瘦肉精”原粉,王某乙雇人進行二次加工。在吉林省磐石市辰龍盛世小區(qū)所租車庫內(nèi),通過勾兌方式進行生產(chǎn),并將其中100袋,重為02000斤的“瘦肉精”飼料運往黑龍江省蘭西縣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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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含有“瘦肉精”
還給牛喂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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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與妻子劉某于2010年至2016年在遼寧省新賓滿族自治縣汪清門鎮(zhèn)從事養(yǎng)牛、販牛生意,為謀取暴利,在喂食牛的飼料中摻入“瘦肉精”,并將喂食了“瘦肉精”的牛批量出售或零售獲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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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曹某二人系夫妻關(guān)系,二被告人于2015年11月份,指使牛場的工人張成,到新賓某鎮(zhèn)劉某(已判決的養(yǎng)牛場處,購買30斤含“瘦肉精”的飼料,并喂養(yǎng)自家牛場的牛,后將喂食“瘦肉精”的牛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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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某于2014年夏天、2015年春天先后兩次來到撫順市新賓劉某處購買300斤含“瘦肉精”的飼料,并使用“瘦肉精”飼料喂養(yǎng)自己牛場的牛,后將牛宰殺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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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趙某于2015年10月,明知劉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而為其提供自家不銹鋼銷售部后院用于貯存含“瘦肉精”飼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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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甲于2015年6月,來到撫順市新賓滿族自治縣新賓鎮(zhèn)“潘某不銹鋼經(jīng)銷部”,從劉某處購買100斤含“瘦肉精”的飼料,并使用“瘦肉精”飼料喂養(yǎng)自家牛場的牛,后將該牛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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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潘某等人陸續(xù)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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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非法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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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認(rèn)為,被告人王某甲未經(jīng)許可,經(jīng)營法律限制買賣的物品,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被告人于某甲明知他人經(jīng)營法律限制買賣的物品,而幫助其運輸,其行為亦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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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肖某等人,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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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趙某明知劉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仍為他提供貯存條件,其行為亦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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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guān)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項、*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審理非法生產(chǎn)、銷售、適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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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于某甲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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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其他人均被判刑。一審判決后,被告人上訴,2018年10月16日,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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