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場 監督 管理局通報4起百貨超市違規經營案。永輝超市等4家百貨超市因銷售不合格 食品受到相應的處罰,其中,永輝超市福州鼓樓分公司被罰款60000元,誠達黎明百貨東街店被罰款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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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樓分公司于2018年05月25日購入120千克明蝦。同日,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受原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對當事人銷售的明蝦進行抽檢,檢驗結果為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高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果為不合格。上述項目經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復檢仍為不合格。因永輝超市無法提供確鑿證據證明該批涉案明蝦的具體供貨方,11月23日,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 食品安全法》第124條及第126條的相關規定,責令永輝超市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30.4元;處罰款6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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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3日,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受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對福州誠達黎明百貨有限公司東街分公司經營的蝦仁春卷(生產商:詔安縣安邦水產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蝦仁春卷中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批次蝦仁春卷(300g/包有效檢驗合格證明材料,未能充分履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義務。11月22日,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責令該百貨公司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129.96元;沒收剩余批次不合格食品蝦仁春卷5包;處罰款6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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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侯縣鴻尾大吉園超市經營的“黃豆芽”和“西芹”農產品,經檢驗不合格。其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34條的規定。11月23日,閩侯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4條規定,予以該超市處罰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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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利家超市有限公司閩侯縣祥謙分公司向“福州惠購達配送有限公司”采購的菠菜經查驗,結果是氟蟲腈超標。因該超市在“采、購、銷”食用農產品的過程中,能夠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且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該超市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11月23日,閩侯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該超市免予處罰,抽驗不合格的菠菜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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