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老人都經歷過被人忽悠參加了“免費體檢”“聽 養生講座”“免費旅游”,然后再被忽悠花幾千甚至幾萬元買了一堆 保健食品的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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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涉嫌 假冒、號稱治病有奇效的保健食品怎么辦?今年80歲的 北京 消費者丁女士給出的答案是上法院討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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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老太太剛打贏了一場官司,除了拿到了退貨款8900元,還獲得了10倍賠償89000元。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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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花8900元
買了3套保健食品
外包裝上醒目標示
“南京同仁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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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5日,丁女士花8900元從北京瑞業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業興堂公司購買了九草靈方3套(9盒,共54瓶,該公司于9月1日給出具收據,載明:“今收到丁**九草靈方3套貨款(南京同仁堂8900元。”
當時,瑞業興堂公司還向老人贈送了“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3盒,外包裝上標有“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字樣,產品批號為1508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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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草靈方的外包裝上也標有醒目的“南京同仁堂”字樣,其產品說明記載:產品名稱為補王蟲草精;主要原料為冬蟲夏草菌絲、香菇、靈芝、莜麥;保健功能為抑制腫瘤、免疫調節、對化學性肝損傷有一定保護作用;適宜人群為體弱多病、中老年人、尤適于手術后化療中的體質虛弱者;注意事項為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治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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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來,丁女士向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咨詢上述兩種產品的生產信息,對方回復稱兩種產品均非該公司生產,并分別出具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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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女士認為瑞業興堂公司銷售的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問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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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確標明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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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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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標明產品標準代號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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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違法在食品中添加添加冬蟲夏草、靈芝等中藥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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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女士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據《 食品安全法》判令商家“退一賠十”。
一審法院認定
商家銷售行為構成欺詐
依據《消法》判令
商家向消費者“退一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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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瑞業興堂公司出售給丁女士保健品九草靈方,并贈送安宮牛黃丸。其中,九草靈方雖取得相關保健食品審批,雖標有委托單位、生產企業等信息,但該產品外包裝上卻標有顯著的“南京同仁堂”字樣,該字樣及其他產品信息的標注形式、字體大小、位置等容易使消費者,尤其是使老年消費者產生南京同仁堂系生產企業的誤解,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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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的規定,判令瑞業興堂公司向丁女士退還貨款8900,并增加3倍賠償26700元。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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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不服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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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
認定涉案保健食品
標簽存在多處違法情節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判令商家“退一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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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瑞業興堂公司所銷售的補王蟲草精為保健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為受上述法律調整并且實行嚴格監督管理的特殊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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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涉案保健食品的說明書中載明:保健功能為“抑制腫瘤、免疫調節、對化學性肝損傷有一定的保護作用”,其中“抑制腫瘤”的表述直接涉及疾病的預防和治療;同時,涉案保健食品的標簽上沒有標注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以上均表明涉案食品的標簽、說明書與《食品安全法》相關強制性法律規定相違背,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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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涉案保健食品的說明書中將適宜人群表述為:“體弱多病、中老年人、尤適于手術后化療中的體質虛弱者”,該種表述不但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所發布的保健品功能及相對應的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的規范表述不符,尤其是直接將“手術后化療中的患者”作為適宜人群進行表述,*易對消費者中的患者人群在選購商品時造成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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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涉案保健食品實為貴州苗氏藥業所生產,但在產品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南京同仁堂”字樣,而普通消費者所熟知的南京同仁堂為制藥企業,該種具有欺詐性的標示加之說明書中涉及疾病治療這一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以及對適宜人群的違規宣傳,使得涉案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并且*易對消費者形成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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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強調,涉案保健食品的標簽、標志和說明書中涉及的多處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表現從外觀上即可以做出判斷,瑞業興堂公司作為銷售者對上述情形應認定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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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法院依據《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等法律規定,支持了丁女士“退一賠十”的訴訟請求,判令瑞業興堂公司退還貨款8900元,并增加10倍賠償8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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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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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宣傳問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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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別請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