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份,市民葉先生從聯達人人樂超市買了一袋散裝 瓜子,付完賬后發現瓜子已經過期20多天。在和商家溝通無果后,他將此事 投訴到食藥部門。桂林象山區 食藥監局 調查后認定,超市經營超過 保質期的紙皮南瓜子的行為,并下發罰款8萬元的處罰決定書。不過令葉先生郁悶的是,食藥監局處罰已下,但商家依舊不愿對賣給他 過期食品一事致歉或賠償。近日,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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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過期瓜子索賠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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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記者見到了葉先生。葉先生說,他今年5月4日中午在聯達廣場的人人樂超市購買了一袋散裝瓜子,花了15.5元,結果付完錢后發現里面有的瓜子已經過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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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葉先生向記者提供了當時購買的瓜子和小票。他買的瓜子是以獨立小袋裝散稱方式售賣的,葉先生提供的瓜子外包裝的封口鋁釘還在,外貼商品稱重標簽,瓜子的外包裝及封口完整沒有損壞。透過散稱透明袋發現,瓜子的保質期為180天,但不少小袋上面的生產日期是2017年10月19日。小票顯示購買日期為5月4日13: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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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先生說,發現買到過期瓜子后,他馬上和商場進行了溝通,希望得到道歉和賠償,但自己的要求并沒有得到對方認可。于是,他就把對方投訴到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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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象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過三個多月的調查處理,認定人人樂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紙皮南瓜子的行為,并下發了一張8萬元的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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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先生告訴記者,從他買瓜子到現在已經過了5個多月,食藥部門也經過調查并對超市進行處罰,但商家依舊不愿對賣給他過期食品一事致歉或賠償,他很難接受商家這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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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部門開出八萬“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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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象山區食藥監局發布在象山區人民政府網站上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象山食藥監食罰〔2018〕24 號》中,記者了解到執法人員的辦案經過:5月7日,象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5月17日,執法人員去到超市現場檢查,未在經營場所貨架上發現被投訴產品,但電腦上查詢的銷售流水清單與投訴人提供的購物小票相吻合。隨后,執法人員對人人樂委托代理人閉某某等人進行詢問調查,閉某某承認銷售過消費者投訴的“紙皮南瓜子”產品,但否認該公司購進和銷售過生產日期為2017年10月19日的“紙皮南瓜子”,且懷疑是投訴人把這個過期的產品帶進去的,但他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過期產品是由投訴人夾帶進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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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還了解到,在接受食藥部門詢問調查期間,閉某某交代該公司銷售的“紙皮南瓜子”的供應商為南寧一家商貿公司。6月20日,象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南寧市江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協查函,協助調查供應商南寧該商貿有限公司是否向桂林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銷售過生產日期為2017年10月19日的“紙皮南瓜子”。8月16日,南寧市江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復函,復函結果為南寧該商貿有限公司確有向桂林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銷售過生產日期為2017年10月19日的“紙皮南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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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上述調查結果,象山區于8月23日對人人樂超市下發了罰款人民幣8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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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回應:對方是“職業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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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上午,記者來到聯達廣場的人人樂超市,一名參與過處理此事的何姓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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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姓負責人表示,當時接到消費者投訴后,超市方馬上介入處理。他們發現共有兩名消費者聲稱買到了過期瓜子,購買時間相差只有一分鐘。本著“人道主義”的態度,當時負責協調的促銷員答應了可以一起賠付兩人800元的處理方式,但其中一名帶著墨鏡的消費者拒絕了這樣處理,提出要超市單獨賠付他800元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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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姓負責人表示,從穿著和購買方式等細節判斷,超市方覺得兩人應該是“職業打假人”,而且懷疑瓜子是對方帶入超市的,所以不愿意賠錢給對方。記者詢問超市是否有監控拍到相關證據,何姓負責人表示,因為超市比較大,監控不可能把每個角落都拍到,所以暫時還沒有發現監控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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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姓負責人還告訴記者,對于食藥部門的處罰決定,他們已經于9月初提出了復議,后續結果還要等相關部門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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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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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規股的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對于他們下發處罰決定書,人人樂超市確實提出了復議,目前還在履行相關程序。至于消費者提出的賠償訴求,食藥部門也介入協調過,但雙方并未達成一致意見,食藥部門沒有強制執行賠償的權力,所以建議消費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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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昊旺律師事務所的黃濤律師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百八十四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消費者買到過期商品,肯定是有權利要求經營者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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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食藥部門已經下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消費者完全可以以此為證來要求經營者賠償民事損失。”黃濤律師告訴記者,消費者正常購買了商品且權益受到了損害,商家就應該依法向消費者賠償,不能因為懷疑對方是職業打假人而拒絕賠償。另外,如果商家認為過期食品是消費者自己帶進去的,可以拿出監控錄像等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說法。黃濤建議消費者在溝通無果的情況下,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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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下午,記者再次聯系葉先生,他表示自己并不認識另一名消費者,他說自己花了錢買到了過期食品,現在商家依然還沒有一個說法,還給他扣上了一個“職業打假人”的帽子,稱過期食品是他自帶的,讓他很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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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我是自帶的,請拿出證據!”葉先生表示,他手頭有購買過期瓜子相關視頻記錄,如果超市質疑瓜子是他帶進去的,*好拿出監控證明。他會通過訴諸法律在內的各種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