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認為,馬某在未取得工商經營執照和熟食加工許可證的情形下,利用來源不明的牛肉生產熟食制品,且其所生產、銷售的熟”筋皮子“亞 硝酸鈉含量嚴重超標,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 標準的 食品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馬某銷售的牛肉制品己通過市場流向千家萬戶,未被收回,導致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仍然處于受損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我院請求判令馬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十八萬二千六百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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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8日上午,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就馬某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進行公開審理,寬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公訴人出席法庭就該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支持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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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1日,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稽查總隊在執法檢查時,將被告人馬某查獲,并依法查扣其生產使用標簽標識為原產國巴西的“牛腩”及“牛隔膜”,共計1600余千克,同時查扣的還有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鈉半袋和加工時產生的牛油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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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2016年8月——2017年6月期間,被告人馬某在未取得工商經營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前提下,通過非常規渠道采購原料標簽標識為原產國巴西的“牛腩筋”,并使用上述“牛腩筋”加工熟食“筋皮子”。馬某將熟“筋皮子”銷售給長春市寬城區光復路、長白路水產市場等地的經營者王某等四人。王某等四人購買馬某生產的熟“筋皮子”后,已在店內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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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查證,馬某通過此渠道非法銷售額共計18260元人民幣。經檢驗,馬某所生產的熟“筋皮子”每千克亞硝酸鈉含量為120.2毫克,而國家規定食物中每千克亞硝酸鈉含量應不超過30毫克。庭審中,馬某對上述“牛腩筋”不能說明合法有效來源且不能提供相關檢驗檢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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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認為:馬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導致不特定多數群眾的健康處于危險中,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危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告人馬某應當承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承擔相當于其銷售額10倍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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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當庭表示認罪,法院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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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典型的關于食品安全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關系到每一位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部檢察官韓寶霜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檢察機關通過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讓被告人清醒地認識到,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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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注意到,當天的庭審現場,特別邀請了光復路等批發市場的經營商戶,他們也表示,這起案件給經營者們上了一堂“教育課”,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是每一位經營者應該守住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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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目前全國檢察機關正在開展“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長春地區檢察機關積*貫徹落實*高人民檢察院、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相關要求,集中力量對關系到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案件進行監督、訴訟。截至目前,長春地區檢察機關已經審結了雙陽“毒豆芽”案件,并有一系列關于食品安全的公益訴訟案件正在辦理中,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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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是檢察機關的責任,也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韓寶霜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