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各級檢察機關行動迅速,統籌安排,積*穩妥推動公益訴訟工作有序開展,辦理了一批事關民生民利的公益訴訟案件,有效保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日前,河南省檢察院向社會發布公益訴訟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生態環境、國有資產、食藥品安全及英烈保護和高鐵安全等方面。 ?
案例一:固始縣泉河鋪鎮垃圾填埋場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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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固始縣人民檢察院接到群眾匿名舉報,稱該縣泉河鋪鎮政府在鎮閆橋村泉河邊設置生活垃圾填埋場。經調查發現,該填埋場系未批先建,重金屬滲濾液非常嚴重,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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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縣人民檢察院2017年9月13日向泉河鋪鎮政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經鎮政府回復后又做了跟進調查,確認污染情況仍在持續后,固始縣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4月11日向固始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2018年5月27日,固始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并當庭宣判,確認被告固始縣泉河鋪鎮人民政府在該鎮閆橋村泉河邊設置垃圾場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告泉河鋪鎮人民政府對閆橋村垃圾填埋場及原堆放的垃圾采取補救措施,履行治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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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牟縣人防易地建設費流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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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中牟縣人防辦原主任聶某在審批項目時,采取形式上批準暫交少量易地建設費、實際上減免征收的方法違規審核項目,導致1722.5911萬元巨額國有財產處于流失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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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4日,中牟縣人民檢察院向縣人防辦發出訴前檢察建議,之后縣人防辦仍怠于履行法定職責。中牟縣人民檢察院遂于2017年11月30日將人防辦起訴到中牟縣人民法院。案件于2018年4月27在中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判決中牟縣人防辦在對涉案項目人防易地建設費收取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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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偃師市白村砂廠非法采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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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起,洛河偃師市首陽山鎮白村鑫和砂石廠(以下簡稱白村砂廠在沒有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在洛河河道采挖砂石。偃師市水利局僅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未采取其他管理措施,對砂廠采砂形成的開采坑、便道及遺棄的簡易房也未作出處理,放任其破壞河道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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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師市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7月5日向偃師市水利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偃師市水利局依法履行職責,但水利局既未履職,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對檢察建議情況進行書面回復。偃師市人民檢察院遂于2017年12月1日對偃師市水利局行政行為違法一案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開庭審理本案,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本案是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工作全面開展以來,全國非試點地區經*高人民檢察院審批并開庭審理的首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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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潘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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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樂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權中發現, 2014 年11 月至2015 年1月,潘某伙同丁某(已判刑、邵某(另案處理在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合伙在河南省南樂縣創辦膠囊廠,用工業明膠生產空心膠囊予以銷售,經檢驗,被扣押空心膠囊鉻含量嚴重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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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樂縣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3月8日對潘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3月22日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十萬,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賠償人民幣十九萬四千六百元,賠償款上繳國庫,被告潘某表示服從判決,盡快履行,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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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新密市大隗鎮造紙污泥處置場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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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高檢院民行廳連續下發兩個督辦通知,督辦新密市大隗鎮老耆溝村土地污染一案。經調查查明,老耆溝村造紙廠非法在該村建設造紙污泥處置場所,造成環境污染,影響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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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調查,并針對不同行政機關怠于履職的情形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發出后,四家涉案單位非常重視,積*落實整改,采納群眾意見對污染土地進行復墾,并對污染事件及違法占地負有監督職責的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警告等處分。目前該地已復墾到位,全部種上了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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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鶴壁市淇河生態環境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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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鶴壁市浚縣人民檢察院在對流經浚縣境內的淇河水域進行實地調研的過程中,發現位于浚縣衛賢鎮北紙坊村西的水域河沿岸堆有大片生活垃圾,部分生活垃圾已經浸入河水,對水體造成了嚴重污染,并有可能污染補給地下水,從而危害群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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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9日,浚縣人民檢察院向浚縣水利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根據檢察建議,浚縣水利局積*行動,在檢察機關監督下對淇河沿岸及水底、水面垃圾進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垃圾13處250多噸。同時加強對淇河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重新修訂淇河保護管理辦法,完善淇河保護常態化機制,為淇河保護工作提供基層組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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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鄢陵縣國有土地出讓金流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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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鄢陵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鄢陵縣國土資源局未依法催繳鼎升鍛造機械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致使6837.872萬元國有資產處于流失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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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7日,鄢陵縣人民檢察院向縣國土資源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履行法定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向拖欠企業催繳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檢察建議發出后,縣國土資源局高度重視,積*回應,專門召開會議布置此項工作,多次向縣有關領導匯報案件情況,并將拖欠出讓金情況上報縣土地資源保障聯席會議研究,經過多方努力,三個企業欠繳的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于2018年4月23日已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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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新鄉市牧野區網絡訂餐疏于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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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年初,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河南師范大學附近有大量從事網絡銷售的小餐館存在未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許可證超期、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記載信息與實際不符等情況,對周邊學生和居民的健康安全形成了危害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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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牧野區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3月26日向區食藥監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轄區內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全面排查登記。牧野區食藥監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迅速展開行動,對轄區內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全面排查登記,對“美團外賣”“餓了么”等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負責人進行約談,查處了32家商鋪,有效防范了網絡食品消費中的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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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鄭西高鐵三門峽段安全隱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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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原鄭州鐵路局有關部門發現,三門峽市湖濱區交口鄉附近村民在南交口大橋橋梁南北兩側填土造田,影響正常排水,導致高鐵北側橋墩直接浸泡在水中,南側存在汛期上游堰塞湖潰壩沖塌橋墩的風險。后三門峽市有關單位雖采取了臨時解決措施,但該處隱患未得到根本整治,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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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2日,高檢院下發通知,要求全國鐵檢機關開展推動解決鐵路線下安全隱患專項活動,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李自民對此項工作非常重視,專門帶領相關人員赴現場查看并召開專題協調會。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鄭州鐵路運輸分院于2018年3月7日向三門峽市人民政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全面履行法定職責,徹底消除高鐵安全隱患。三門峽市人民政府收到檢察建議書后,成立了專門工作組,制定了隱患整治工作設計方案并提請鐵路部門審核把關后全面組織施工。目前該處隱患已被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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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南召縣烈士陵園疏于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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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日,南召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南召革命烈士陵園內李益聞烈士紀念碑遭到人為肆意刻畫、污損嚴重。經現場勘查進一步發現,縣區兩處烈士陵園長期疏于管理維護,有些墓碑遭受損毀,墓旁垃圾遍地,嚴重損毀了英雄烈士的榮譽和尊嚴,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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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4日,南召縣人民檢察院通過英雄烈士保護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向南召縣民政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該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烈士陵園加強管理維護和保護。南召縣民政局接檢察機關訴前檢察建議后,對此類問題高度重視,迅速組織工作人員對烈士紀念碑進行整修,加強對烈士陵園的管理。該案是201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生效后河南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對英雄烈士榮譽、尊嚴進行保護的**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