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冒充的“茅臺酒”,經過整條產業鏈層層分銷后,其違法利潤竟翻了近10倍。 ?
得知親戚需要高檔白酒 她開始聯系高仿茅臺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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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家住天元區的唐某,無意間得知自己親戚工作的公司,經常會大量采購高檔白酒用于商務接待,唐某認為這其中存在很大的“商機”。2016年年初,唐某幾經輾轉,認識了在蘆淞區經營煙酒店的李某。李某告訴唐某,他能以低廉的價格提供高仿茅臺酒。兩人一拍即合,商定這些高仿茅臺酒1800元每件(每件6瓶,每20件送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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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唐某便聯系其親戚,稱她能搞到茅臺酒,4500元每件,比市場價便宜。此后,為照顧唐某的生意,當朋友、同事要購買茅臺酒的時,唐某的親屬就聯系唐某,唐某則找李某“拿貨”。而且,對于“每20件送1件”的事實,唐某只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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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從李某處購買假冒茅臺酒后,其中352件以4500元每件的價格通過親戚介紹進行銷售。案發時,公安機關在唐某的親戚處收繳假冒茅臺酒3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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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高仿茅臺酒 均是散裝白酒、綿竹酒冒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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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貴州人袁某從一個叫“王材料”(在逃的浙江溫州人處購買假冒的茅臺酒、五糧液等銷售。為了擴大“產能”,從2016年3月開始,袁某還開始自己灌裝假茅臺酒,他從袁某甲處購買茅臺酒包裝、商標標識,從其他渠道購買茅臺酒瓶約3000個,并從貴州茅臺鎮購買30元至50元每斤的散裝白酒、綿竹酒,聘請自己的兩名姐姐幫忙灌裝、包裝假茅臺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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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拓展銷路,袁某通過在糖酒會、煙酒零售店散發名片的方式發展客戶。期間,在蘆淞區經營煙酒店的李某收到了袁某的名片,遂與其結識。當時,袁某和李某商定,高仿茅臺酒1000元每件(每件6瓶,每20件送1件。至此,袁某、李某、唐某三人組成了這條高仿茅臺酒制售產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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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出廠”至終端 違法所得翻了近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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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實,2016年1月至8月,袁某自己灌裝和從“王材料”處購買了共計388件假冒茅臺酒,分10余次銷售給李某。袁某共計銷售金額為37萬余元,非法獲利約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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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將從袁某處購買和獲贈假冒茅臺酒后,銷給了唐某,銷售金額為62萬余元,非法獲利2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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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購買了假冒茅臺酒后,大部分以4500元每件的價格,賣給了她的親戚,共計銷售金額為155萬余元,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約7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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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主犯獲刑 4年至1年6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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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3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唐某、李某、袁某甲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1年6個月不等,并處罰金80萬元至5萬元不等。袁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刑3年,并處罰金37萬元。據悉,本案共追繳違法所得115萬余元,4名主犯共被處罰金18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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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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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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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