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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
近日,某縣市場 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城區一家零售藥店 檢查時,發現該藥店銷售有“某某牌沙參青果雙花含片”20盒,其外 包裝正面的左上方印有“掃日勞”的字樣,右上方印有的 保健食品專用“草帽”標志顏色為白色,標示的批準文號為“國食健字G20130048”,右下方標示有凈含量及生產企業“內蒙古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該批保健食品的側面還印有 商品條碼和二維碼,但是,監管人員掃描該二維碼顯示的內容卻為藥品“掃日勞清肺止咳 膠囊”的信息和 廣告,執法人員以該批保健食品 標簽標識不合法為由對涉案產品進行了扣押,并立案 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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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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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此案的查處,執法人員提出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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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觀點認為,應以涉嫌銷售假藥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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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批保健食品“某某牌沙參青果雙花含片”的標簽標識與“掃日勞清肺止咳膠囊”的標簽標識非常相似,二者*易混淆。一方面,消費者單憑產品包裝容易將該保健食品誤認為藥品;另一方面,掃描二維碼顯示的信息為“掃日勞清肺止咳膠囊”藥品的說明內容,屬于“非藥品冒充藥品”。因此,根據《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將“某某牌沙參青果雙花含片”認定為假藥,該零售藥店的銷售行為,實際上就是在銷售假藥,應該依法移交給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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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觀點認為,應以涉嫌經營標簽不合法食品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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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批保健食品的標簽標識存在三個問題:一是將保健食品特有的“藍草帽”標志印成為“白草帽”;二是將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標簽印在“右上角”,而沒有按照規定印在“左上方”;三是在該批保健食品的外包裝盒上擅自印制包含有藥品信息的二維碼標識。由此可見,該零售藥店經營的保健食品標簽標識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按照經營標簽不合法的食品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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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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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比較贊同第二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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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能簡單認定為非藥品“某某牌沙參青果雙花含片”冒充藥品“掃日勞清肺止咳膠囊”。**,雖然二者在外包裝上很相似,但其標簽標識的名稱、標志以及批準文號均有明顯區別,藥品“掃日勞清肺止咳膠囊”的標志是在右上方印有紅色OTC和藥品批準文號,而保健食品“某某牌沙參青果雙花含片”的標志是在右上方印有白色草帽和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其次,從涉案保健食品外包裝盒的標簽標識來看,也未發現有“功能主治”或者“適應證”等治療疾病的具體內容。因此,依據《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將涉案產品作為“非藥品冒充藥品”來查處,證據不足,有失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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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該批保健食品的標簽標識不符合《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和《保健食品標識規定》的規定:一是不應將該批保健食品的特殊標識標注在外包裝盒的右上角,“保健食品標志與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應并排或上下排列標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二是將該批保健食品特有的“藍草帽”標示為“白草帽”,違反了我國保健食品專用標志“天藍色,呈帽形”的“藍帽”標志的標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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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在該批保健食品包裝上標示的二維碼同樣也屬于“食品標簽”的范圍。值得提出的是,查獲后生產廠家通過技術手段又將該批保健食品標注的二維碼信息進行變換,執法人員查獲后再次掃描二維碼,其內容顯示為“某某牌沙參青果雙花含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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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食品標簽不得含有虛假內容,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內容負責。《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也明確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簽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本案中,掃描該批保健食品標識的二維碼顯示的是藥品“掃日勞清肺止咳膠囊”內容,并非保健食品“某某牌沙參青果雙花含片”的相關說明內容。查獲后,廠家又通過技術手段進行修正,顯然為不真實的表現,應認定該批保健食品的標簽含有虛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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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該零售藥店經營標簽不合法保健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為《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條**款第項的情形,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條**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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