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對外公布了2017年度典型案例。其中,“燈影” 商標的擁有者百年燈影公司,將生產燈影 牛肉的商家達州宏隆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賠500萬元。法院*終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訴求,酌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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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
“燈影牛肉”是否是商品通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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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影牛肉是四川傳統名食,但“燈影”商標的擁有者百年燈影公司卻將同樣生產燈影牛肉的達州宏隆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索賠500萬元,理由是對方在牛肉絲和牛肉片包裝上標注“燈影牛肉”、“燈影牛肉絲”字樣,侵犯了商標專用權。對此,宏隆公司反駁,“燈影牛肉”是商品通用名,請求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3月29日,記者從成都中院新聞通氣會上獲悉,該案目前已經審結,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訴求,酌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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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原告認為,宏隆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罐裝牛肉食品上單獨和突出使用了“燈影”文字,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侵害了涉案商標專用權。涉案商標為“燈影”,不存在“燈影牛肉”、“燈影牛肉絲”的注冊商標,不應將兩者混同。牛肉、牛肉絲才是牛肉食品的通用名稱,而“燈影”是百年燈影公司享有專用權的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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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宏隆公司則認為,宏隆在袋裝牛肉食品上突出使用“燈影”文字,是對商品特點的直接描述,也是對“燈影牛肉”、“燈影牛肉絲”商品通用名稱的使用,并且附加了顯著的“川漢子”商標區別標識,沒有誤導公眾,更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是正當使用行為,且沒有給百年燈影公司造成損害后果,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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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還指出,被告提供的達州地區相關志書中記載的燈影牛肉、燈影牛肉絲文字,僅是對歷史的記載,從未有任何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認定該標識是商品通用名稱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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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突出使用“燈影”二字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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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經審理認為,“燈影牛肉”和“燈影牛肉絲”是商品通用名稱,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商品通用名稱;但這個通用名稱里又包含了“燈影”注冊商標,此種情形下是否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正當使用,須判斷其是否是在詞語原有意義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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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宏隆公司生產銷售的“罐裝牛肉片”,商品包裝的主要位置突出其自身擁有的“川漢子”商標并以相同大小和顏色的文字使用了商品通用名稱“燈影牛肉”,該標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不構成侵害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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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宏隆公司生產銷售的袋裝牛肉絲,其包裝在“川漢子”商標下方以橫排或堅排兩種方式連續使用“燈影牛肉”四個字,且“燈影”二字明顯大于“牛肉絲”三字,宏隆公司明知“燈影”系他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情況下突出使用這兩個字且未附加其他區別標識,沒有盡到主動避讓的義務,屬于侵犯涉案商標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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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法院認為原告的起訴主張部分成立,酌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提出上訴。2017年4月28日,四川省**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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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胡建萍表示,很多人認為只要注冊了商標,就對該標識擁有獨占性權利,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使用,但實際并非如此。本案“燈影”文字商標無可爭議地應受到保護,但是除有商標性使用外,還可能存在多種描述性使用,如通用名稱、表示商品用途等特點、地名等多種情況。商標權獨占性與公眾使用文字表達的公益性之間需要一定程度的利益平衡。“燈影牛肉”、“燈影牛肉絲”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九條**款中的商品通用名稱,體現了對商品特點的描述,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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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播報
公司想起名“一帶一路”
法院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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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工商局申請“四川省一帶一路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的名字卻遇到了阻礙:工商局認為這個名字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不予核準。隨后,當事人將工商局告上法庭。2017年12月12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原告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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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5日,唐亮代表成都華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向天府新區成都片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準備將公司起名為“四川省一帶一路貿易發展有限公司”.6月19日,省工商局向唐亮作出52號通知書,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決定不予核準公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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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亮不服,他認為用“一帶一路”作為企業名稱恰恰體現了開拓和發展沿線經濟貿易的理念,并不會給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更何況通過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國已有百余家使用“一帶一路”作為企業名稱的公司。于是以省工商局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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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后發現,唐亮擬注冊的“四川省一帶一路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名稱與其實際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經營實力并不完全匹配。“一帶一路”字樣可能使社會公眾把該企業行為與“一帶一路”倡議聯系起來,基于誤解而進行交易或者決策,損害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對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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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唐亮所稱部分省市已將“一帶一路”作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并不能成為理由。隨著“一帶一路”重大倡議逐漸發展完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認識也在不斷深化。從前部分省市將“一帶一路”作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行為并不當然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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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2日,成都中院作出判決,認定省工商局作出的52號通知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告的起訴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