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在鹵味料中添加 罌粟殼 鹵制出的鹵制品被人食用后對人體有害,仍在鹵味料中添加罌粟殼。近日,經建寧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建寧法院對被告人劉某某進行了開庭審理,并依法作出了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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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劉某某租賃建寧縣濉溪鎮某路1-26號店面,于同年4月在該店經營“唐老鴨鹵味店”。期間劉某某明知在鹵味料中添加罌粟殼鹵制出的肉類等鹵制品,被人食用后對人體有害,為了生意更好,仍在鹵味料中添加罌粟殼。2017年9月30日,建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劉某某正在經營的“唐老鴨鹵味店”進行檢查,發現其加工鹵制品的鹵味料涉嫌非法添加罌粟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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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三明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綜合技術服務中心認定,從被告人劉某某處扣押的鹵味料抽樣檢驗中罌粟堿含量33.7微克/公斤,蒂巴因含量37.1微克/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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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 食品安全管理法規,明知罌粟殼禁止用于加工食品,在生產、銷售鹵制食品中非法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在農貿市場銷售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四十四條,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決劉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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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根據《刑法》**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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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款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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