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在家煮 火鍋招待朋友,浙江 衢州市民鄧女士在西區某超市購買了不少食材,但是回家后發現,其中一罐午餐肉打開時里面已經霉變了。本來想著自認倒霉的鄧女士拍了照片在朋友圈曬這件“倒霉事”,沒想到有懂法律的朋友表示可以要求商家“賠償一千元”。
還在保質期內的午餐肉里面已經發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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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罐售價16.8元的霉變午餐肉,商家愿意拿出一千元賠償消費者嗎?帶著這樣的疑問,鄧女士有些忐忑地走上了“維權之路”。沒想到事情的解決比她想象的容易多了。在市消保委工作人員的協調下,*終鄧女士獲賠500元,其賠償依據就是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新《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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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自己的親身經歷,鄧女士想告訴廣大消費者,在超市買到過期、變質商品時要勇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要能拿出憑據、合理合法、有理有據,維權成本并不高,過程也并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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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買回一罐霉變的午餐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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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27日傍晚,為了晚上招待朋友,鄧女士到西區某超市購買了不少火鍋食材,回家后發現,其中一罐標價16.8元的午餐肉 罐頭有問題,“打開蓋子口就看見一層灰色的網狀物,里面布滿黃色、綠色、灰色、黑色的霉塊,很明顯是發霉變質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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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女士看了一下罐體,發現該產品生產日期為2017年11月20日,保質期為3年,說明產品還在保質期內,而且生產日期還是比較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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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時覺得拿去超市肯定能換一盒新鮮的,但是我的家離那個超市比較遠,來回車費都不止16.8元,我覺得維權成本太高,又很麻煩,打算就這么算了。”鄧女士說,她拍了幾張照片發在朋友圈,說了一下事情經過,想把這件“倒霉事”跟朋友們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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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一會兒,一位懂法律的朋友的留言引起了鄧女士的注意。這位朋友說,根據相關法律,購買到變質食品可以要求賠償價錢的10倍或損失的3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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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驗證這位朋友的說法,鄧女士開始了自己的“維權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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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商家賠償1000元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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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女士**給超市打電話說明了情況,對方爽快地表示可以換一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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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規定得賠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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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帶上罐頭和小票來協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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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同意協商,鄧女士覺得事情有了轉機,她帶上購物小票和那罐變質的罐頭去了超市。可是超市工作人員看了看罐頭,依然表示只能換一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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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只能更換,為什么還讓我跑一趟?”鄧女士覺得超市方的做法讓她不能接受,而且面對這樣明確的產品質量問題,超市方應該負責并且承擔賠償義務。帶著這樣的想法鄧女士撥打了12345熱線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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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上午,鄧女士的投訴得到了市消保委的回復,對方表示可以為她進行協商,他們會盡力為鄧女士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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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協商后*終獲賠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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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29日上午,在市消保委工作人員的組織下,超市負責人、該品牌罐頭供貨商與鄧女士面對面進行了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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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貨商**對變質罐頭產生的原因作了解釋,認為“可能是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擠壓后空氣進入,導致發霉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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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女士提出質疑,超市貨架上還有些擠壓變形的罐頭在出售。供貨商表示,這些罐頭是通過集裝箱運輸的,途中出現擠壓的情況非常多,密封罐頭受到擠壓變形后,導致變質的概率確實會高一點,但并不**,不能因為外形有點小擠壓就完全不上架銷售。而超市方則認為鄧女士1000元的賠償要求過高,是否可以賠償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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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雙方的意見,市消保委的調解員給予了協調。他說霉變成這樣的罐頭確實少見,但從商家出具的證據(生產企業正規、產品處在保質期內、供貨商能提供各類驗收材料等來看,這個罐頭并不是商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是因擠壓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罐頭是密封的,商家通過肉眼確實也無法發現罐頭內部情況。但錯誤仍在商家一方,調解員建議由商家賠償鄧女士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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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女士覺得調解員的說法也有道理,*終接受了這一調解建議。商家退給鄧女士16.8元的罐頭錢,并賠償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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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證據維權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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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權益,督促商家加強自身的管理。”市消保委的工作人員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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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女士的案例屬于個例,如果是商品本身有質量問題,比如過期食品、三無產品,或商家拿不出各種該有的憑證,以及一眼就能看出有問題仍然出售的等等,按照法律規定,索賠1000元是完全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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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保委工作人員提醒市民,注意保留小票跟憑據,不要因為怕麻煩放棄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