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王先生購買一盒“老山洋槐蜜” 禮盒,偶然發現附贈的 陶瓷杯標注有“老山?”字樣,但該陶瓷杯并未獲得 商標注冊,遂將商家告上了法庭。近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定商家欺詐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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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7日,王先生在南京中南金潤發鼓樓購物中心(以下簡稱金潤發以79元的價格,購買了一盒由老山營養保健品公司(以下簡稱老山公司生產的“老山洋槐蜜”禮盒。打開禮盒包裝后,王先生發現內有一個陶瓷杯,底部標注有“生產商:淄博悅豐陶瓷有限公司”“南京貴格工貿有限公司監制”等內容,且底部還有“老山 ?”字樣。這引起了王先生的注意,因為該陶瓷杯并未標貼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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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詢,王先生知曉“老山 ?”商標并沒有在飲水瓷杯類別中注冊。隨后,王先生向南京市浦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并將金潤發告到了南京玄武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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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老山”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是南京老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食用王漿(非醫用、 蜂蜜、食用蜂膠、非醫用蜂漿,沒有注冊飲水瓷杯類別。另外,在飲水瓷杯類別中也沒有“老山”注冊商標。老山公司生產經營的兩款老山洋槐蜂蜜禮盒中附贈的瓷杯,均是老山公司委托其他經營者按照其要求生產、印制“老山 ?”的。據調查,該瓷杯有藍色6.87萬只,白色3.3萬只,共計10.17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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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6日,南京市浦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南京老山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27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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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南京玄武區法院就老山蜂蜜贈品使用未注冊商標的產品責任糾紛進行立案,后以小額程序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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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上,金潤發辯稱,涉案水杯屬于贈品,其出售的是蜂蜜而不是水杯。在水杯上標印商標是廣告行為,是為了讓消費者在飲用完蜂蜜后能看到飲水杯,起到廣告作用。而且杯子上標注的“老山 ?”是南京老山公司自己的商標,并沒有侵犯其他人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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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南京玄武區法院認為,金潤發所銷售禮盒內的水杯雖然是贈品,但是也應該符合《產品質量法》中“產品或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且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所以該水杯是無合格證明產品。同時,贈品水杯還存在“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行為,金潤發沒有盡到進貨查驗義務,因此認定其向王先生出售禮盒的行為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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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南京玄武區法院判決金潤發退還王先生79元貨款,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賠償其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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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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