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
根據案件貨值金額等因素
綜合評定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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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依法受理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或違法線索,經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后,根據舉報人的申請,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以行政機關名義對其發放獎金予以獎勵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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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獎勵金額超過30萬元(含的,須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請市政府批準后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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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舉報獎勵等級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4%~6%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2%~4%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2%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獎勵。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屬實可視情況給予100~1000元獎勵。舉報人可自行選擇按案件貨值金額的比例,或按等級*低標準領取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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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應同時符合六個條件
六類情形不屬獎勵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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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所舉報的食品、藥品違法違規案件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報人為實名舉報或者隱名舉報;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對象和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事先未被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或掌握;同一舉報內容未獲得其他部門獎勵;舉報情況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經上述部門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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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舉報。舉報人未提供任何有效聯系方式,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無法聯系舉報人。采取利誘、欺騙、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使有關生產經營者與其達成書面或者口頭協議,致使生產經營者違法并對其進行舉報的。舉報人以引誘方式或其他違法手段取得生產經營者違法犯罪相關證據并對其進行舉報的。屬于申訴案件的舉報。法律法規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適用情形。
舉報這些違法違規行為或線索 應當獎勵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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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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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禽畜產品進入集貿市場、超市后,為其性狀、色澤、保鮮需要而使用違禁物質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加工、儲存、銷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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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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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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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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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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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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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產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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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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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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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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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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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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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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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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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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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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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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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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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餐飲單位虛假公示食材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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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餐廚垃圾中油脂再利用用于食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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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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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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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療機構制劑未經許可擅自對外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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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國務院或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或炮制規范進行藥品生產和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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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偽造或變造藥品生產(配制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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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經批準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產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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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藥品生產企業發生重大藥品質量事故未按照規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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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編造、利用虛假資質銷售或騙購含麻黃堿等特殊藥品復方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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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銷售含麻黃堿復方制劑或抗生素類藥品中,違反特殊藥品或藥品分類管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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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違反直接接觸藥包材管理規定,擅自生產藥包材、生產并銷售或者進口不合格藥包材、使用不合格藥包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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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藥材專業市場內銷售假、劣中藥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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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知道或應當知道藥品來自非法渠道,仍然銷售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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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采取“走票”、“掛靠”等方式非法經營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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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需要冷藏或冷凍的藥品在其儲存、運輸過程中脫離“冷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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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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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經營假冒注冊或備案的保健食品;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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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下黑窩點生產保健食品;在生產過程中偷工減料、摻雜摻假或者不按批準證書批準內容生產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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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添加藥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保健食品;生產存在重金屬、微生物超標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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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按照批準的原料、配方、標準、生產工藝生產保健食品;違法違規委托生產或受托生產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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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經營超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假冒保健食品文號、標志以及未經批準聲稱特定保健功能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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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中夸大功能范圍;虛構保健食品監制、出品、推薦單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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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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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銷售過期、變質、受污染的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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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銷售無中文標示或者未經批準、備案、檢驗的進口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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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產或者銷售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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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產或銷售無質量合格標示等違反國家化妝品標示標簽管理規定的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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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相關標準的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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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未經批準的化妝品新原料進行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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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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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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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照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或者未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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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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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未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整改、停止生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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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產、經營說明書、標簽不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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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轉讓過期、失效、淘汰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在用醫療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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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對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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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醫療器械使用單位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或者未按照規定銷毀使用過的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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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發現使用的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檢修,或者繼續使用經檢修仍不能達到使用安全標準的醫療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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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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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以上獎勵情形規定外,對于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法定的許可證、注冊證、行業規范認證證書等未依法取得或者已到期、注銷、吊銷后仍然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使用活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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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中,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