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糾紛案件終于塵埃落定。 ?
花6萬多元買到了 疑似“三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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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2日和15日,居住在上海金山區的俞先生分別在余姚某藥品有限公司南雷店和大黃橋路店花64420元購買了3盒冬蟲夏草禮盒(每盒凈含量50g,2盒海參禮盒(每盒凈含量25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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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俞先生以上述高檔補品的包裝禮盒上均沒有標注品名、規格、成分、配料表、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地、產品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或有效期、產品執行標準、質量等級、儲存條件、生產商和銷售商的聯系電話地址等相關信息,可以判定是“三無”產品為由,向市市場監管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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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舉報后,市市場監管局高度重視,迅速開展調查,兩家門店所屬的梨洲市場監管所、蘭江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前往現場查看,提取實物照片資料、購貨發票、銷售發票、檢驗報告等證據,聽取雙方當事人的反映,并由雙方確認實物照片證據、購銷貨發票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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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調解過程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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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相關科室共同會商,市市場監管局認為,冬蟲夏草為中藥材,海參為食用農產品,國家對中藥材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的外包裝要求均無明確的法律規范,這家藥品公司的兩家門店銷售散裝冬蟲夏草、海參時,沒有在散裝容器、外包裝上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相關內容,的確有輕微違法行為,但不足以認定這些海參、冬蟲夏草就是“三無”產品,藥店在銷售“三無”產品。2016年2月22日,該局向俞先生出具了《舉報答復書》,并很快對該藥品公司處以警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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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個答復,俞先生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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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8日,俞先生向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海參產品應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按《 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去執行各項質量安全標準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有標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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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市市場監管局12315申訴舉報中心組織消費者和經營者開展調解。然而,就在調解開始后,俞先生經過再三權衡,又主動撤回了行政復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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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面對調解時俞先生提出的要求,藥品公司方面表示不能接受——俞先生要求先對其在南雷店購買的價值24650元的冬蟲夏草、海參一案進行調解,條件是“以一賠十”,總計賠款達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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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終不歡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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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8日,俞先生轉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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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級法院裁定消費者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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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先生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余姚某藥品有限公司南雷店銷售的價值24650元的冬蟲夏草、海參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退還貨款24650元;冬蟲夏草沒有標識相關信息,構成欺詐,海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賠償冬蟲夏草價款的3倍、海參價款的10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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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依據事實認為雙方買賣合同有效,雖在銷售過程中商家存在標識標簽瑕疵,但不構成主觀故意的欺詐行為,不會對原告購買商品產生誤導,更不會使俞先生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也未對消費者造成損害。對于原告的上訴請求,余姚市人民法院表示不予支持,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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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5日,俞先生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同樣認為欺詐事實不成立,駁回俞先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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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南雷店消費 投訴一再敗訴的現實,俞先生表示,不再對大黃橋路店購買的價值39770元商品另外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