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食藥監局老街所積*支持屯溪老街一商家異地應訴職業打假人,經法院審理判決勝訴。據悉,該案也是屯溪區市場監管(食藥監局支持商家異地應訴的首起案件。 ?
? ? 網購散裝食品被指“三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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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者了解到,今年5月19日,廣西一職業打假人王華(化名,以單位集體采購為名,從我市屯溪老街一商家的網店,購買60瓶散裝食品(醬菜,共計865元。然而,收到貨后,王華認為該商家銷售的食品沒有“QS”標志,為“三無產品”,向該商家提出退款不退貨的申請。對此,該商家同意王華的申請,退還865元貨款,但不認為自己所售食品為“三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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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賠償遭拒起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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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據悉,在該商家向王華退還865元貨款后,王華要求該商家另外賠償十倍貨款,遭到商家拒**,王華的賠償款也由8000多元接連降至5000元、3000元、2000元,直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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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是500元我也不想賠。因為我的散裝食品都是按照相關部門要求現場加工的,我們店是合法經營,有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且現場制作出售的食品上也加貼有 標簽,產品名稱、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等內容都有,怎么會是‘三無產品’?”8月31日,該商家桂先生告訴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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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桂先生提供的網上聊天記錄中記者看到,王華和桂先生的愛人在協商交流過程中,曾出現“賠償就不投訴”“向網站投訴你的網店就完了”“你等著坐牢吧”等話語。6月初,王華以原告身份向廣西玉林市玉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6月19日該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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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管部門積*支持商家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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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桂先生告訴記者,由于他也是首次遇到這樣的事情,毫無經驗,*終不得不求助屯溪區市場監管(食藥監局老街所工作人員。接到求助后,該所工作人員一方面積*幫助收集證據材料,一方面以過往案例釋法解疑,打消他的重重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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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過我們調查,桂先生的食品經營主體資質完全合法,其所售的散裝食品為現場制售產品,且已加貼標簽,并非‘三無產品’。”8月31日,該所一汪姓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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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她告訴記者,根據相關規定解釋,桂先生店內銷售的現場加工的散裝食品不屬于預包裝食品,而應屬于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盡管《食品安全法》中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明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等信息。”但《食品安全法》中同時又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由于我省目前尚未出臺小作坊管理辦法,省食藥監局在官網中對待類似產品的回復中則表示,“……沒有明確要求加工小作坊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食品加工小作坊作為食品生產主體的一種,生產產品上打有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配料等信息,其產品就是合法的,允許進入市場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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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外,經多方了解我們還發現,該投訴人曾退款391次,退款率達72.01%,初步判斷其為一起惡意打假事件,因此積*支持商家應訴,并申請遠程視頻開庭審理。”該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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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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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者了解到,經廣西玉林市玉林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近日予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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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者在判決書上看到,法院認為“被告(桂先生的愛人為取得合法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其銷售給原告的是現場制作的散裝食品。被告已按規定在外包裝上注明了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原告訴稱被告的產品為‘三無產品’,沒有事實依據,被告的行為也不構成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十倍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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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