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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成都市食安辦、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正式實施。從今天起,無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不得通過網絡進行食品銷售。
明確“三小”界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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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是世界“美食之都”,各種特色飲食和小吃聞名遐邇,“三小”體量巨大。約有小作坊1300多家、小餐飲5萬多家、攤販5000多家,及大量小食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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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在今年3月起實施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成都市結合本地實際,出臺實施《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實施細則(試行》。《細則》共計三十三條,明確了“三小”界定標準,針對“三小”的不同情況進行了具體規定;就一些重點違法情形以及失職瀆職情形,明確了處罰條款的指引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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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細則》,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攤販等小規模個體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到當地區(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食品小經營店(食品銷售,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專營或兼營食品,經營場所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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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即時制作加工食品并提供餐飲服務,加工和經營場所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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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食品攤販經營不得在幼兒園中小學周邊200米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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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細則》利用“三小監管平臺”、網格化監管等加強信息化管理;采用風險分級、信用分類、“黑名單”、信息公開等制度突出風險管理;通過鼓勵行業自律、明廚亮灶、購買社會服務、投訴舉報獎勵等達到社會共治。此外,《細則》還將群宴管理納入調整范疇,對群宴參照“三小”管理的方式、責任義務等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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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看《細則》,記者發現,這部針對“三小”的地方政策主要針對群眾普遍關心網絡平臺銷售食品、與污染源距離、居民樓下開設餐飲、中小學周邊流動攤販等問題,結合環保、城管等方面的規定,進行了強調和明確,并明確了10類違法情形的處罰條款。比如,規定“食品小經營店與開放式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直線距離應在25米以上”,“幼兒園、中小學周邊直線距離200米范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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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細則》對提供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違法行為線索并查證屬實的舉報人,依照《成都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給予獎勵,并簡化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小額舉報獎勵申領程序。歡迎社會組織、新聞媒體和個人通過12331投訴舉報熱線或食品監督行政部門的微博、微信公眾號(“成都食藥監”等方式,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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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關于社會公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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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應當依法經營,并在經營場所或攤位醒目位置懸掛備案證或登記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承諾書和食品安全監督公示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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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縣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應當以方便群眾查詢的方式及時公開備案證或登記卡的發放、變更、續期及注銷信息。
——關于生產經營品類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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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各地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目錄。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按照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目錄,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市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備案。現場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或小經營店,制售項目屬于《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糕點類、自制飲品、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制售主體按照食品小經營店進行備案。不符合六類情形的,按照食品小作坊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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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網絡交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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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取得備案證或登記卡的“三小”主體不允許通過網絡銷售食品。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交易提供者應當審查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不得允許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進入本平臺銷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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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經營地點和時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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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經營店與開放式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直線距離應在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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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應當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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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條例》的規定,及時確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時段,并向社會公布。幼兒園、中小學周邊直線距離200米范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