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淘寶網站、微信朋友圈到處充斥著 美食的誘惑,“吃貨們”在滿足食欲的同時,也要睜大眼睛,給舌尖上的安全把好關。近日,瑞安法院審理了一起銷售 食品不符合安全 標準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起因就是網購食品上未標注 生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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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瑞安小伙胡某在網上一家淘寶店鋪花費564元,買了30份熬制豬油。六天后,胡某順利收貨,可打開豬油包裝聞到一股怪味。他不放心,拿著外包裝仔細查看,卻只找到“保質期180天”字樣,生產日期一欄空白,也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標準號等保障標識。胡某認為,食品包裝上未標注生產日期,違反食品安全標準,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這家淘寶店退還其貨款564元,并按原價10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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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來,這起案子的爭議點就在于“是否標注生產日期”。可經法院觀察,豬油罐罐底確實為空,且涉案淘寶店始終未能出具確有標注生產日期的證明。*后瑞安法院審理認定,生產日期是有關食品安全要求標注的重要內容,沒有明確標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涉案淘寶店通過網絡銷售食品,理應注意到所售商品生產日期缺失,可是他們仍繼續出售,其行為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因此,消費者胡某的要求有法有據,遂判決該淘寶店鋪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胡某貨款564元,并支付賠償金5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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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這起糾紛,經辦法官提醒廣大“吃貨”,網上購買食品時,*好先詢問賣家是否取得相關食品經營許可,收到商品也別忘了看看生產日期這些關鍵信息。另外,法官也提醒網上食品經營者,特別是自制食品銷售的,須依法取得相關許可,且在許可范圍內銷售食品,一旦發現未取得資質或超過許可范圍銷售食品的,將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絕不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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