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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下午,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對三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進行集中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10萬元到5千元不等。
“ 地溝油 ”案情回顧
大龍燚火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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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鹿城法院宣判的余某、唐某、凌某、毛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法庭審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余某、凌某等人出資經營大龍燚火鍋新城店,被告人余某是主要投資人及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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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被告人余某、唐某經商量決定,由余某經營的大龍燚火鍋店負責提供客人食用后的火鍋廢棄油,由唐某負責提煉加工成“老油”(俗稱“口水油”,賣給大龍燚火鍋店,銷售給客人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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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5日至9月27日間,被告人唐某多次將大龍燚火鍋店大南門店和新城店撈取的廢棄油,運至租住處,提煉加工成“老油”后,賣給大龍燚火鍋新城店,銷售給客人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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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毛某受被告人唐某的指使,于2016年9月24日至27日四次來到大龍燚火鍋兩家門店撈取廢棄油,提供給唐某提煉加工“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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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凌某作為投資人之一,明知廚房給唐某提供火鍋廢棄油及在廚房里使用“老油”制作鍋底銷售給客人食用而沒有阻止,并于2016年9月3日受被告人余某指使,來到大龍燚火鍋店新城店接收唐某加工成的“老油”給廚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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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余某、唐某、凌某、毛某結伙利用餐廚廢棄油脂加工食用火鍋油,并提供給消費者食用,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毛某系從犯,被告人凌某有立功表現,四被告人均如實供述罪行,分別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凌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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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心坊火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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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陳某、張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法庭審理查明,2016年9月8日至11月2日間被告人王某甲作為鹿城區匠心坊火鍋店的負責人及主要投資者,雇傭被告人李某甲作為火鍋店的廚房主管,并通過李某甲介紹雇傭被告人陳某、張某提煉加工“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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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的指使下,陳某、張某將使用濾網勺、鐵桶等工具過濾的客人食用后的火鍋廢棄油運至鹿城區某廢舊廠房內,使用鐵桶、煤氣灶等工具將火鍋廢棄油提煉加工成“老油”,再運至匠心坊火鍋店里,加入火鍋鍋底中,銷售給客人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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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陳某、張某利用餐廚廢棄油脂加工食用火鍋油,并提供給消費者食用,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予懲處。鑒于李某甲、陳某、張某有坦白情節,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萬德府火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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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乙、厲某、李某乙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底,被告人王某乙等人為開火鍋店而找到被告人李某乙,雙方約定由李某乙指導王某乙的火鍋店加工使用“老油”。2016年1月至9月間,被告人王某乙雇傭并指使被告人厲某,在其經營的位于甌江路米房創意園的萬德府火鍋店廚房內,按照被告人李某乙傳授的制作方法,將客人食用后的火鍋廢棄油,循環反復地提煉加工成“老油”,加入火鍋鍋底中,銷售給客人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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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乙、厲某、李某乙利用餐廚廢棄油脂加工食用火鍋油,并提供給消費者食用,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予懲處。鑒于三被告人有坦白情節,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厲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食品安全犯罪形成犯罪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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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法院介紹,2014年至2016年,該院共審結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6件,罪名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析近三年來該院審判的食品安全犯罪的特點:一是涉案食品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關系密切,包括油條、豬肉、牛肉等餐桌常見食品。二是集中于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個罪名。三是有的甚至形成“產、供、銷”犯罪鏈條,隱蔽性強、查處難度較大。四是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多為從事食品行業的個體戶,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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