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有 標簽問題就肯定可獲10倍賠償?不一定!東莞一名市民就碰到了這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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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小樂(化名表示,2016年2月,自己在某公司石龍分公司購買了4包 茶葉,共計金額3440元。隔天早上準備飲用時,小樂發現茶葉外 包裝上沒有標明 保質期。小樂認為,銷售沒有標明保質期的 食品屬于違法銷售,因此將某公司及其石龍分公司告上東莞市**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公司及其石龍分公司支付3440元貨款及10倍賠償金3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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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雙方對于賠償各有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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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小樂表示該茶葉不存在質量問題,但因其沒有標明保質期,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據此訴請10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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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及其石龍分公司則主張根據行業慣例,綠茶、鐵觀音有保質期, 普洱茶、黑茶等沒有保質期,只有儲存方式,故目前市面上的普洱茶都只會標明生產日期而沒有標明保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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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消費者要求賣家支付10倍賠償金的依據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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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普洱茶未對保質期作出任何標識,確實存在標簽瑕疵。但是,普洱茶具有其產品的特殊性,根據《 食品安全法》及相關國家標準規定,普洱茶在符合標準的儲存條件下,適宜長期保存。結合普通消費者對于普洱茶的通常認識,案涉普洱茶未標明保質期的標簽瑕疵本身并不影響食品安全,亦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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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東莞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小樂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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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食品安全法也有規定10倍賠償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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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辦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后,10倍索賠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數量大幅度增加,該類案件原告絕大多數并不以產品導致其人身損害為由要求賠償,而是以產品的標簽標識、封面的廣告標語、商標等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要求10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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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屬于10倍賠償的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不僅規定了違反該法的相關行為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還規定了相關民事責任,但是民事侵權責任與相關行政責任在法律構成要件上存在差異,在法律功能上也存在不同,因此,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的某些瑕疵在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時不一定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故對于產品的標簽標識、封面的廣告標語、商標等不符合法律的情形,不一定要承擔10倍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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