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后,以該蜂蜜標識上夸大宣傳,誤導消費者為由,將該超市告上法庭,索要10倍賠償。永輝稱原告是職業打假人,且未受損害不同意賠償。《法制晚報》記者上午獲悉,市一中院審理認定永輝超市存在欺詐,判決在退還貨款后,需十倍賠償。 ?
案情 買294瓶“問題”蜂蜜 ?10倍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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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8日,劉先生在永輝超市下屬的百子灣店購買“鋤禾”牌荊花蜂蜜千克裝6瓶,單價為3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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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5日,他又在永輝超市下屬的鴻坤理想城店購買了同類蜂蜜120瓶,單價為38.9元。隨后的11月26日,劉先生再次在百子灣店購買了同種蜂蜜24瓶,單價為38.9元。2016年1月1日,劉先生第三次從百子灣店購買了同種蜂蜜144瓶,此次蜂蜜的單價變成了43.9元。四次購買同種類蜂蜜劉先生共計花了1215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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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稱,蜂蜜外包裝標簽標注有“經常食用,有益身體健康”,劉先生認為標簽上的文字有夸大宣傳、誤導消費者的作用,將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歸還貨款12156.6元,并10倍賠償121566元。
審理 永輝:食品標簽不影響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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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后,永輝超市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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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輝超市表示,劉先生伙同他人在永輝超市及其他超市大量購買“鋤禾”牌荊花蜂蜜,并向食藥監部門投訴、索賠,未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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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輝超市認為劉先生大量購進自認為包裝有瑕疵的商品,不是自用,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永輝超市對所購商品進行了嚴格審查,商品標注不存在任何瑕疵,“經常食用,有益健康”沒有任何明示暗示是保健品,食藥監部門沒有相關的認定,更沒有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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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輝超市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且明顯超越自己的專業和職權范圍,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經營者必須是明知違反食品安全法再銷售,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涉案蜂蜜的標識符合規定,食品標簽不影響食品安全或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蜂蜜是否標識適宜或不適宜什么人群,國家沒有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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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出庭:涉案蜂蜜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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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開庭時,劉先生帶著2瓶蜂蜜出現在法庭上,一瓶是涉案的“鋤禾”牌荊花蜂蜜,另一瓶是養蜂人家山東食品有限公司的“花兒樂隊”蜂蜜,該蜂蜜上注明嬰幼兒、糖尿病患者和蜂蜜過敏者不宜食用,證明蜂蜜雖然是普通食品,但不是普食食品,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食用的,有不適宜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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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還提出,涉案蜂蜜包裝誤導消費者,是對不特定人的不安全食品,而且他也沒有到食藥監部門投訴過,永輝超市說他不是消費者不成立,他既不是生產者,也不是銷售者,所以應該是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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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超市所售商品誤導消費者
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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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認為,劉先生在永輝超市購買商品,永輝超市向劉先生出具購物小票及發票,雙方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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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永輝超市提出劉先生不是消費者,以及涉案蜂蜜非劉先生本人購買,其主體資格存疑的意見,永輝超市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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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涉案蜂蜜是否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構成欺詐,法院認為,涉案蜂蜜僅為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而標注的“經常食用,有益健康”字樣明示具有保健作用,違反了《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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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44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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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永輝超市負有組織培訓其員工的義務,現在永輝超市作為經營者明知所進貨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而對外銷售,誤導消費者,構成欺詐,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故永輝超市認為其所購商品進行了嚴格審查、商品標示不存在任何瑕疵,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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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即永輝超市退還劉先生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劉先生將所購的294瓶蜂蜜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