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的吳女士昨日陷入了一場索賠糾紛。昨天下午,市民吳女士和哥哥吳先生在市區 沃爾瑪超市購買 調味品時,發現貨架上面正在銷售的調味品居然已經過期了25天。于是,兩人買下這些商品,向超市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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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氏兄妹購買的是某品牌一種名叫濃醇高湯的調味品。調味品包裝盒的側面標注的保質期是12個月,在包裝盒底部清晰地印有生產日期,一串黑色數字顯示為20160125。據吳女士介紹,昨天下午,她和哥哥一起出來逛超市,本打算買兩盒濃醇高湯,在挑選的時候,卻發現貨架上的產品居然已經過期了20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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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產品過期后,吳女士兄妹倆將貨架上過期的9盒產品都買了下來,分兩次購買,兩張小票顯示分別買了4盒和5盒,每盒單價是10.9元。兩張小票分別付了43.6元和54.5元,總共9盒產品支付了98.1元。之后,吳女士找到超市負責人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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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因為之前聽說顧客買到過期產品超市給予每張小票賠償1000元,吳女士和哥哥要求沃爾瑪超市賠償每張小票1000元,總共2000元。在和超市協商過程中,吳女士了解到法律中的相關規定,于是改口,要求超市按照所購買商品價格的10倍賠償。但兩種索賠要求都被超市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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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傍晚,記者找到了負責和吳女士兄妹溝通的超市副總經理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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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經理表示,法律確實有規定,銷售過期產品,商家要賠償。一般正常情況下,超市都會按照過期商品價格的10倍賠償給顧客并給顧客一些贈品。“但一般正常的顧客不會像吳女士兄妹這樣一次性購買這么多盒產品,索賠2000元要價非常高,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惡意索賠,超市不能助長這種不正之風。”楊經理說,超市愿意和吳女士協商,給予兩人總共600元的賠償。但這一索賠方案,沒有得到吳女士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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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是否支持吳女士兄妹的索賠,是否存在惡意索賠一說?晚報新聞智庫專家、浙江匯時律師事務所的吳津律師為記者作了解答。吳律師說,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對于吳女士兄妹明知食品過期,仍然購買并進行索賠的行為,吳律師表示,法律上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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