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李勇向超市索賠,并向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不久,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書面答復李勇:“經調查,我局認為你投訴的開心果標簽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要求。”
? ? 城中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食品標簽不能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涉案食品包裝袋正面左上方有醒目的“開心果”字樣,右下角處有杏仁、榛仁圖片。包裝袋正面大部分是透明的,可以看到里面裝有開心果。產品信息標明食品名稱是開心果,配料是開心果、食用鹽、白砂糖、葡萄糖、食品添加劑。
? ? 法院認為,雖然包裝袋上使用了杏仁、榛仁的圖片,但該圖片所占區域小,不是很顯眼。而且包裝袋上有醒目的“開心果”字樣,產品名稱及配料表都清楚地注明是開心果,還能從包裝袋透明處看到里面的物品是開心果,因此,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時,不會容易產生混淆。其次,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復函及超市提供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可佐證涉案開心果外包裝不存在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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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指出,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食品標簽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包裝上的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涉案開心果的外包裝中,英文標示內容為“NATURALISBEST”、“CLASSICSNUT”等,中文翻譯為“自然就是*好”“經典的堅果”等。英文描述內容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所載標注事項以外的事項,并非食品標簽標示內容中除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等“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該英文描述符合廣告特征,英文標注不屬于預包裝食品標簽,上述情形并未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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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中區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李勇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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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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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勇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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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勇認為,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相關規定,食品標簽必須準確、實事求是地反映食品特性,不得像涉案商品一樣,使用讓消費者產生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為支持自己的觀點,李勇向法院提交了3份判例,以說明類似本案的情況法院曾經判決消費者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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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市方面則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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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9月,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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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柳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我國不屬于判例法國家,李勇提供的判例與本案沒有關聯,不予采納。李勇主張涉案食品外包裝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會誤導消費者,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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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院指出,涉案商品包裝上印制了產品名稱、配料成分等反映產品特征的內容,外包裝正面是透明的,可以看到里面裝的是開心果,因此涉案包裝上的杏仁、榛仁圖案,不足以誤導消費者。李勇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夠識別自己購買的商品是開心果。而且涉案商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認為該商品包裝標簽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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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據此,中院認為李勇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及判決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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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柳州市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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