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一案,以檢驗檢疫部門的完勝而告終。 ?
? ? 實名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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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4月9日,春天的南京城陽光燦爛。一個名叫谷某的青年男子,徑直走進南京德基廣場某超市,隨意購買了2段6-12個月900克較大嬰兒奶粉,共計6聽1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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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基廣場某超市位于南京*繁華的新街口,是富人們常常光顧的高檔商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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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隔不久,南京局收到了一封實名舉報書,舉報人谷某在敘述事件經過中,非常肯定地一口咬定,他4月9日在南京德基廣場某超市購買的嬰幼兒配方奶粉(900克/罐,生產日期2014年4月27日,條形碼7613200161964,以下簡稱涉案奶粉配料中含有“抗氧化劑(維生素 E、抗壞血酸棕相酸脂”,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國家標準》里食品添加劑抗氧化劑“維生素 E”的使用范圍不包含嬰幼兒配方奶粉。于是,谷某直截了當要求南京局對涉案奶粉總經銷單位、南京某公司進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書面告知查處結果,依法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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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到消費者的舉報,南京局盡管胸有成竹,但是也不敢怠慢。長期以來,南京局對進口食品進口商的備案管理、進口食品的集中監管、實驗室質量安全衛生檢測十分重視,多次將不合格產品拒之**之外。于是,南京局立即成立以分管局長牽頭,食品、法制部門人員組成的調查組,分赴涉案奶粉進口商南京某公司、經銷商南京德基廣場某超市調查取證,就舉報人谷某希望獲知的事項, 南京局調查人員對被舉報進口商南京某公司的業務員、商場導購員及銷售商南京水游城某超市制作了調查筆錄,收集了該超市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購買涉案產品的購買人結賬使用的會員卡登記的會員資料,以及超市留存的該批產品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據材料。為全面調查情況,南京局還向舉報人發出《調查通知書》,通知舉報人攜帶身份證以及涉案產品嬰幼兒配方奶粉每段各一盒、購買發票于2015年12月28日至31日工作期間,前往南京局工作地址接受調查,但舉報人未如期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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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鑒于此,2016年1月6日,南京局按照行政訴訟的有關程序要求答復谷某,稱涉案奶粉不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產品,也未發現南京某公司在涉案奶粉的進口環節存在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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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然而,2月2日,江蘇局卻收到谷某行政復議申請書,要求撤銷南京局的舉報答復,查處南京某公司的違法行為。3月,江蘇局法制處相關人員一方面認真調閱案卷材料,另一方面,對該起行政訴訟案件處理過程進行審核后,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南京局的舉報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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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詞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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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料,2016年4月,谷某不服江蘇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一紙訴狀將江蘇局和南京局作為共同被告,一并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主要理由:一是南京局未向原告收集原告所購買的商品, No320100114043899、 No320100114043900兩份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載明包裝為罐裝,和原告所舉報商品規格不一致,不存在南京局回復所稱的紙盒包裝,兩被告基本事實未查清。二是維生素 E作為抗氧化劑,其使用范圍不含嬰幼兒配方奶粉。涉案嬰幼兒配方奶粉900克/罐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南京局應當依法查處。同時提出四項行政訴訟請求:一是撒銷南京局2016年1月6日作出的舉報事項告知書;二是判令南京局重新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三是撤銷江蘇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四是判令江蘇局、南京局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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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庭上,南京局言之鑿鑿。答辯人員明確表示:南京局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在充分收集證據,調查核實的基礎上,重新作出信息公開答復書,將原告想要獲知的信息公開內容書面答復了原告,并依法送達原告,南京局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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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局反駁說,原告在起訴狀中稱南京局未向其收集涉案商品原件原物,與事實不符。南京局曾早就原告的舉報事項依法履行了調查取證的職責,查明涉案進口商在進口涉案產品過程中不存在違反出入境檢驗檢疫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情況,并給原告作出舉報處理過程和結果的回復,完全滿足了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要求。南京局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也已經作出了書面答復,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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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時,江蘇局依據《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除了原告的復議申請書及附隨材料,主要是: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及送達回證,證明省局在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七日內送達了相關材料;對南京局相關工作人員所作的調查筆錄,證明涉案奶粉檢驗檢疫的過程,南京局2016年1月6日作出的答復是合法的;作出的江蘇局《行政復議決定書》及送達證明,證明省局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了行政決定并依法送達。同時,證明了江蘇局、南京局行政復議的內部程序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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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22日,經法庭調查、庭審質證,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被告南京局、江蘇局出示的證據均客觀真實,來源合法且與本案存在關聯,本院均予以采信。被告南京局于2016年1月6日向原告作出答復,告知原告涉案奶粉不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產品,也未發現被舉報人在涉案奶粉進口環節存在違法行為,因此給予原告獎勵的要求也不符合有關法律和規定。本院認為,本案中,被告南京局接到原告舉報后,向原告發出《調查通知書》,根據原告的舉報內容和其提交的購物發票,分別向南京某公司在南京水游城某超市和南京德基廣場某超市的導購員進行調查詢問,收集超市留存的涉案奶粉所在批次產品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材料,調取江蘇局食品實驗室對涉案奶粉所在批次產品的檢測報告,并將舉報處理的結果書面告知原告。被告南京局對原告舉報的處理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告南京局對原告舉報的處理及被告省局對原告行政復議申請的處理均符合法律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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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谷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 由原告谷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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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勝券在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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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6年7月,谷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訴。谷某在上訴書中辨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撒銷南京鐵路法院的判決;撤銷南京局2016年1月6日作出的舉報事項告知書以及江蘇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判令南京局重新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判令兩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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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為被告的南京局、江蘇局主動配合法院的調查,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堅持依法積*應訴。南京局答辯中除了再次重申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程序合法外,特別申辯:谷某在起訴狀中稱南京局未向其收集涉案商品原件原物與事實不符。南京局就其舉報事項已經依法履行了調查取證的職責,查明涉案進口商在進口涉案產品過程中,不存在違反出入境檢驗檢疫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情況,并給谷某作出舉報處理過程和結果的回復,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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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蘇局答辯稱,涉案奶粉的對外銷售為紙盒包裝,其在包裝上的標識配料中包含維生素E,并不違反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且涉案奶粉已經檢驗合格。因此,涉案奶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南京局于2016年1月6日對上訴人作出的答復及江蘇局于2016年3月28 日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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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核,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此外,南京中院還就涉案奶粉的入境檢驗檢疫證明來源、 檢疫證明上標注產品品名、規格、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進行詳細調查了解,認定上訴人所提其于2015年4月9日在南京德基廣場某超市購買的奶粉與南京局所調查抽檢的奶粉不一致的上訴理由,以及其認為南京某公司未據實提交產品的真實配料的上訴理由無事實依據,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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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中院認為,根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條、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條規定,南京局具有對進出口食品安全依法查處的法定職權。涉案奶粉的*小銷售單元包裝上反映配料中包合“維生素E”,不違反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且涉案奶粉所在批次的產品在取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之前,已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因此,南京局認定涉案奶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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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認為谷某在上訴狀及二審庭審中稱其在一審庭審時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南京流通領域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告知書,用以側面佐證涉案奶粉不存在紙盒包裝的事實,無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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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局、江蘇局積*加強進口食品檢驗監管,為案件處理提供了真實、可靠的依據。認真細致的調查、取證,積*有效的應訴,為案件的成功勝訴提供了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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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中院*終認定,南京局2016年1月6日針對谷某的舉報作出的答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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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9日當庭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