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情】
?
? ? 2015年10月11日,山西財經大學大四學生武某在太原市某超市購買了一盒 價格為98元特產 食品,回家后,發現食品外 包裝標明的 生產日期為2014年9月22日, 保質期12個月,即食品已過保質期。隨后,武某要求超市退貨退款,但被超市拒絕。于是武某訴至法院,請求該超市退還貨款98元,并十倍賠償貨款980元,支付交通費200元,精神撫慰金1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
? ? 【評析】
?
? ? 本案中,大四學生武某意外發現食品已過期時,遂返回超市要求退貨,但遭拒絕。緊接著撥打了12315熱線投訴,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情況,這證明武某在**時間及時運用合理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 ? 開庭審理此案時,法庭的爭議焦點圍繞在原告武某所持有的已過期的特產食品,是否確系被告超市所銷售的商品。
?
? ? 超市辯稱,武某要求退貨的過期特產食品不是由其提供的,但又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且對武某出具的購物發票沒有異議。同時,未向法院提交同期進貨的證據,無法證實不是由其所銷售。而武某提供了商品實物及購物發票,完成了消費者購物的舉證責任。
?
? ? 基于此,法院審理認為,武某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并有證據證明,予以支持。被告超市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在《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明確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
? ? 簡而言之,經營者銷售 過期食品,屬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銷售的行為,消費者有權請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故法院對超市辯稱不是故意銷售過期食品,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終,法院判決超市退還貨款98元,十倍賠償貨款980元,賠償武某交通費100元,駁回武某的精神撫慰金請求。
百檢網專注于為第三方檢測機構以及中小微企業搭建互聯網+檢測電商服務平臺,是一個創新模式的檢驗檢測服務網站。百檢網致力于為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檢測服務,簡化檢測流程,提升檢測服務效率,利用互聯網+檢測電商,為客戶提供多樣化選擇,從根本上降低檢測成本提升時間效率,打破行業壁壘,打造出行業創新的檢測平臺。
百檢能給您帶來哪些改變?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