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是云南省**部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省政府規章,填補了云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的法律空白。日前,省食藥監局對《辦法》的制定、施行進行了詳細解讀。
據介紹,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不僅適用《辦法》,也同樣適用《食品安全法》,凡是《食品安全法》中涉及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規定和法律責任,均適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行政處罰法》第13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辦法》沒有對《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進行細化,而是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只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法》第34條規定的13種情形,均可按《食品安全法》有關罰則進行處罰,*低罰款5萬元以上,*高處貨值金額30倍罰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適用《辦法》進行處審的違法行為,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規定對小作坊處3萬元以下、食品攤販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且多數行政處罰均為先警告、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才罰款。
擴大范圍消除安全監管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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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除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外,小食雜店、小餐飲等其他眾多的食品生產經營業態,由各地視情況根據需要納入“具體管理辦法”的調整范圍中。結合我省實際,經研究,《辦法》將數量眾多、從業人員素質偏低、安全隱患突出、達不到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的小餐飲、小食品店等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業態納入調整范圍,盡管《辦法》的名稱只有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但并不意味著《辦法》只調整規范小作坊、食品攤販兩類,實際是將公眾關注的小餐飲、小食品店、小熟食店等等業態都納入了監管范圍。此外,由于我省尚有近3000多家學校食堂沒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學校食堂重要而特殊,1個學生連著幾個家庭,且就餐人數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影響大。為切實提高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規定學校食堂不適用《辦法》,必須執行《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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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對小作坊、食品攤販分別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制度。登記、備案不是行政許可,而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措施和手段,實質上就是建檔立卡,掌握轄區內的基本情況,便于開展有效監督管理。縣級食藥監管部門負責小作坊的登記管理,鄉鎮食藥監管機構負責食品攤販的備案管理。登記、備案均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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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責任強化守法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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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規定小作坊、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并明確小作坊、食品攤販應當建立并落實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從業人員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培訓、簽訂食品責任書、原料采購索證索票、銷售記錄臺賬、過程廢棄物管理、產品檢驗、不安全或不合格產品召回、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信息公開等制度,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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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辦法》強化了風險管理,對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目錄管理。《辦法》明確小作坊不得生產《食品安全法》第34條規定的禁止生產加工食品,以及《食品安全法》第74條規定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必須獲得注冊許可的特殊食品。食品攤販不得經營**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并授權各州市政府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實際,增補當地禁止小作坊生產的食品品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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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辦法》還規定了市場開辦者和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應履行查驗登記備案證件、產品合格證明、從業人員健康證,如實記錄、建立檔案,檢查生產經營環境和條件,設置信息公示欄等細節要求,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責任。對房屋出租者也要求發現在其出租房內有涉嫌無證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法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等違法行為,應及時向食藥監管理部門或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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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攤入市”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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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的制定施行,是我省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用*嚴謹的標準、*嚴格的監管、*嚴厲的處罰、*嚴肅的問責,加快建立科學完善的食品藥品安全治理體系”的要求,推進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提升,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舉措。通過實施統一監管,強化法律意識、安全意識,提高保證食品安全的能力,逐步實現小作坊、食品攤販在整改中規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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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是商業化、市場化的雛形,長期以來為方便群眾生產生活、活躍消費市場、解決城鄉就業、增加居民收入發揮了積*作用,也是體現地方特色、傳承中華民族飲食文化的重要載體。但是,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普遍存在從業人員素質偏低,安全意識和能力弱,生產設施和設備簡陋,生產過程可控性差,且數量龐大、遍布城鄉、流動性強,呈現出多、小、散、亂、差的特點,是食品安全的重大隱患。加之長期缺乏法律法規規范,制約了監督管理的有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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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在各行業都在進行轉型升級,消費觀念和方式正發生巨變的當下,傳統小作坊、小攤販的食品生產經營模式也不能簡單粗放地停滯不前。在低層次的市場結構狀態下,從業者、消費者的利益都難以得到真正的提高和保障。由于生產經營的附加值較低,不能從根本上帶來經濟收益的較大提升,反而會助長一些法制觀念淡薄的人違法違規投機逐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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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實施后,強化了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和服務保障責任和職責部門監管責任,對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門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省地處邊疆地區,經濟基礎薄弱,脫貧攻堅壓力大,還涉及到非物質文化的傳承保護以及邊境食品監管等方面的問題。為了做到安全保障、有效監管,又要維護廣大從業者、消費者利益,《辦法》也提出“縣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在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確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時段,并向社會公布”,即劃定攤販經營區域,“引攤入市”集中經營,引導小作坊、食品攤販在整改中規范發展,并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統籌規劃、建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集中生產經營場所的同時,也要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改進工藝技術和生產經營條件。雖然“引攤入市”會給經營者、消費者帶來一些傳統習慣的改變和少量成本增加,但畢竟食品安全是首要的,維護各方面的利益**要把公眾安全作為**原則,在安全保障的基礎上才能協調維護各方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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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探索保障公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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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出臺*大的意義就是對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食品生產經營業態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有法可依。隨著我省《辦法》的實施,執法對象的范圍、界限更加明晰,監督管理的條件、方向、重點和任務更加清楚,食品安全監管的法治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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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昆明、曲靖、紅河等地已經開展了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管模式的探索,永仁縣在全省**推行了小作坊集中生產經營的先行先試,把縣城周邊的小作坊集中入市管理,加強管理配套、設施配套和服務配套,這種“小園區”式的管理模式在監管、稅收、提升城鄉環境整治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根據近年來全省各地的實踐探索經驗以及《辦法》實施后的情況,相關部門將適時地跟蹤總結,繼續完善補充,并出臺系列指導性意見,做好配套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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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廣大消費者來說,《辦法》從今年12月1日開始施行后,將有近一年的社會宣傳推廣,以及對眾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登記、備案準備周期。到明年下半年后,消費者在采購消費時還應該加強意識,留意關注食品生產經營者是否公開展示食品安全經營許可證或小作坊登記證、健康證、量化分級評定等,合理進行消費選擇,培養健康、理性的消費習慣,從每一個人做起,發揮出社會共治的力量,共同促進食品生產經營市場環境的提升。可以肯定的是,《辦法》實施以后,將增強小作坊、食品攤販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安全意識,并帶來一些經營方式、習慣的改變,讓全社會“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
鏈接
《辦法》對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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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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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在指定的區域和規定時段內銷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或者有固定經營門店、從業人員少、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食品銷售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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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如何判斷食品的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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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可以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是否具有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登記證、備案卡來進行判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要求整個食品生產經營的工藝流程、質量管理保障體系、從業人員健康情況等都能達到國家許可標準,產品安全保障較高。如果是小作坊、食品攤販備案卡,則表明該食品生產經營的條件達不到國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標準,只是被食藥監部門納入監督管理范圍,產品安全保障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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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食品生產經營既沒有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也沒有小作坊登記證、食品攤販備案卡,應當謹慎消費,并向食藥監部門投訴舉報。消費者可以根據許可證和登記證、備案卡區別進行選擇,引導合理消費。
哪家餐館*衛生,用餐*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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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就餐時,只需查看餐飲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公示牌”的笑臉符號便能知曉,以合理選擇就餐場所,實現理性消費。我省已全面推行餐飲服務單位量化分級管理,其中:A級(大笑*安全、B級(微笑其次、再次C級(平臉。目前,我省已對19.5萬家餐飲服務單位進行了量化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