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上方為“ 寧波 龍鳳” 湯圓包裝袋,下方為上?!褒堷P”湯圓包裝袋。 王治國 攝
? 寧波湯圓,可謂是全國有名,不過寧波一家公司卻因為生產湯圓惹上了官司。原來,這家公司給自己改了個名字叫“寧波龍鳳”,生產的湯圓叫“寧波龍鳳”湯圓。這就有問題了,因為龍鳳湯圓可是上海人都知道的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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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上海國福龍鳳 食品有限公司就以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不正當競爭等為由,將生產商寧波龍鳳食品有限公司、經銷商上海億陽食品有限公司起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7日下午,浦東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上海龍鳳湯圓起訴維權獲賠1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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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寧波企業上海龍鳳索賠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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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上海國福龍鳳公司1992年8月20日成立,1996年10月21日在第30類水餃、湯圓等商品上注冊了第887059號“龍鳳”商標,經續展注冊,該注冊商標在有效期內。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龍鳳”品牌已成為中國速凍食品的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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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看寧波龍鳳公司,這家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原來不叫這個名字,2012年4月改為現有名稱,生產湯圓等各種速凍食品,同時也代銷其他公司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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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國福龍鳳公司認為,寧波龍鳳公司以“龍鳳”作為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在公司網站及商品包裝袋上突出使用“寧波龍鳳”字號及使用含有“龍鳳”字樣的商品名稱,侵犯了商標專用權;其金湯圓系列的包裝、裝潢與上海龍鳳湯圓包裝、裝潢近似,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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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國福龍鳳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寧波龍鳳公司停止所有侵權行為,變更其企業名稱,賠償300萬元,經銷商上海億陽公司對其中的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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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東法院一審判賠11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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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寧波龍鳳公司稱,企業名稱系依法登記,原告無權禁止使用?!皩幉堷P”是被告企業名稱的簡稱,被告使用該簡稱不構成侵權。原告商品的包裝、裝潢并非特有或專有,被告寧波龍鳳公司商品的包裝、裝潢與原告商品的包裝、裝潢不同,消費者不會產生誤認。被告寧波龍鳳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且公司營業收入主要來源于代銷其他品牌的產品,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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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海億陽公司稱,實際僅銷售129箱寧波龍鳳公司生產的金湯圓,銷售金額僅1萬多元;與寧波龍鳳公司之間沒有共同侵權的合意,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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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寧波龍鳳公司近三年的不含稅營業總收入至少有2700萬元,主要收入來源于代銷其他品牌的速凍食品,法院酌情考慮涉案標識具有較高知名度,寧波龍鳳公司同時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侵權持續時間較長,主觀上具有侵權的惡意,公司收入并非完全源于其使用了含“龍鳳”字樣的標識等各項因素,判決寧波龍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龍鳳”字樣;上海億陽公司立即停止銷售寧波龍鳳公司生產的侵權商品;寧波龍鳳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13.688萬元,上海億陽公司對其中的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原告上海國福龍鳳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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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搭便車”易使公眾混淆商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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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邵勛告訴記者,寧波龍鳳公司在網站、商品包裝袋上標注“寧波龍鳳食品有限公司”這一企業名稱時,以較大的字號標注“寧波龍鳳”字樣,而以小得多的字號標注“食品有限公司”字樣,且“寧波龍鳳”字樣的顏色也比“食品有限公司”更加醒目,這屬于突出使用企業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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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項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寧波龍鳳公司的做法,主觀上具有攀附原告“龍鳳”商標知名度的故意,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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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寧波龍鳳公司在湯圓等速凍食品上使用含有“龍鳳”字樣的商品名稱,如“寧波龍鳳水果湯圓”、“寧波龍鳳湯圓”、“龍鳳香糯小圓子”,易使公眾對商品來源造成誤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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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這兩種行為均侵害了原告第887059號“龍鳳”注冊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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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2012年4月被告改名之前,原告的“龍鳳”商標及“國福龍鳳”字號已經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寧波龍鳳公司以“龍鳳”作為其字號,主觀上具有搭原告的“龍鳳”商標及“國福龍鳳”字號知名度便車的故意,客觀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及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