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網訊 陶某發現超市的 龜苓膏和紅 葡萄汁都已過 保質期,便在同**下午從超市購買了龜苓膏3.8元等商品,結賬后又進去買了紅葡萄汁5.7元等商品,試圖以2次不同的購買行為主張獲取2次賠償。但記者了解到,這樣的訴求在潤州法院碰了“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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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陶某在鎮江某大型超市購買過了保質期的食品龜苓膏和紅葡萄汁,提供了2張購物發票,并提出“新《 食品安全法》規定除了退一賠十外,如十倍價款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為增加賠償的金額”,因此要求超市按照每張購物發票賠償1000元,共索賠2000元。與超市協商未果后,將兩張訴狀送到法院,要求每張發票賠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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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陶某分開購買,要求2張發票各賠償1000元的訴求,潤州法院認為,“法律支持打假,但是堅決反對以牟利為目的、非生活消費的索賠行為。”陶某在幾分鐘之內在同一收銀臺結賬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一次購物行為,按照“退一賠十”向陶某支付一次賠償金。法院在兩份判決書中,一份支持了陶某的賠償請求,超市需支付1003.5元,另一份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超市僅需支付5.7元的購物款。對于這樣的一審判決,當事人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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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陶某是否“知假買假”問題,根據*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13年12月9日通過的《*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法院認為超市雖以陶某系故意購買 過期食品為由進行辯解,但該辯解并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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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官也指出,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知假買假”并不影響消費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即使消費者明知是存在質量問題的食品、藥品而購買的,仍可要求索賠維權。超市等銷售食品、藥品的商家應以此為鑒,自覺下架過期食品,否則將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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