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揚州市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南京魚小溪 餐飲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魚小溪公司”揚州一加盟店進行例行 檢查時,在“魚小溪內部秘制料包”中檢出 罌粟成分。案發后,我市警方介入偵查,后對該公司南京總部及生產窩點進行突擊查處,查獲大量含有罌粟成分的 調味料原料,抓獲該公司實際經營人馬某、 罌粟殼供應商劉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昨天,馬某和劉某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被邗江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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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
揚州一火鍋店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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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鍋料包中檢出罌粟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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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亮(化名是揚州人。去年11月,阿亮發現,檸檬魚的味道不錯,就想開一家檸檬魚火鍋店。隨后,他通過網絡搜索,找到了南京魚小溪公司,并與該公司相關負責人馬某取得了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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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星期后,雙方在南京見面。在初步談妥了加盟方式、費用及相關細節后,馬某給了阿亮一個料包,讓阿亮嘗一下口感。阿亮回家燒了一下,感覺味道不錯,就決定加盟。隨后,阿亮向南京魚小溪公司繳納了加盟費,該公司向阿亮提供魚小溪品牌及技術指導、工作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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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8日,阿亮的加盟店在揚州開業。在經營過程中,他不定期向公司購買料包、餐具等。其中,所謂的“料包”就是做檸檬魚火鍋用的調味包,包裝上印有“魚小溪內部秘制料包”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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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0日,該店像往常一樣開門營業。上午10點左右,揚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到店內進行例行檢查。在對該店所使用的檸檬魚底料檢測時發現含有罌粟成分,這一結果讓阿亮夫婦頗為震驚。事后,阿亮向馬某詢問此事,對方以一句“不會有問題”含糊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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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該案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揚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該案移交到揚州市公安局生態科技新城分局。3月22日,該局經初查后,對此案進行立案偵查。經過近4個月的偵查后,警方于8月16日,對涉案的南京魚小溪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有毒有害料包生產窩點進行突擊查處。當場查獲大量含有罌粟成分的調味料原料、檸檬魚料包半成品、成品,并抓獲該公司經營人馬某、法定代表人楊某、罌粟殼粉末供應商劉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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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毒料包”來自哪里,又銷往何處?馬某等人歸案后進行了交代,事情要從馬某和楊某的合伙創業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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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創辦公司發展加盟商
“秘制料包”加入罌粟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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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今年30歲,江蘇宿遷人。大學畢業后,他賣過化妝品,開過燒雞公飯店、龍蝦店,2013年年底,到南京做電子商務。去年,楊某做膩了電商,就想回老家開個店。當時,他見檸檬魚火鍋店的生意都很好,自己也想開一家,但在詢問一家檸檬魚品牌的加盟費時,對方開價20萬元,楊某覺得太貴,決定另尋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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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上搜索檸檬魚加盟商和制作方法時,楊某找到了一篇網帖,上面宣稱能提供檸檬魚料包和制作方法,并留有QQ。通過這個QQ號碼,楊某聯系到了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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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今年23歲,安徽宿州人,曾在飯店后廚工作過,根據個人經驗,配制出了檸檬魚火鍋的“秘制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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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有資金,馬某有技術,經過商談后,兩人很快決定,合伙開公司。去年9月,兩人在南京注冊成立了南京魚小溪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由楊某擔任法定代表人,兩人各持有5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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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營過程中,該公司主要通過發展下線加盟商的方式進行經營,具體流程是,公司通過網站、QQ、微信、熱線電話等途徑,對外宣傳魚小溪品牌,如果有人感興趣加盟,公司就會安排設計師和經理到加盟商所在地,幫忙選址、設計裝修等,在加盟店開業前,會上門對加盟店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正常營業后,公司向加盟店銷售“秘制料包”,并提供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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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雙方因資金問題,發生矛盾,楊某離開了公司,另起爐灶。此后,馬某繼續經營南京魚小溪公司,并向加盟店銷售“秘制料包”,直至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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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該公司的“秘制料包”主要是由馬某調制。歸案后,馬某交代了其中的“秘方”——每包料包重80克,其中有0.14克是罌粟殼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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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問及為何要往料包中添加罌粟殼粉末時,馬某竟稱為了提味。馬某說,“這是一種行業潛規則,我覺得在料包里面加的罌粟殼粉比較少,應該不會被查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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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展】
兩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毒料包”銷往36家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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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偵查過程中,警方也查到了馬某的罌粟殼來源——南京男子劉某,他今年45歲,在南京眾彩市場經營了一家調味料店。在同行的介紹下,認識了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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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劉某交代,去年6月,馬某來到店里,向他進購罌粟殼。對此,劉某稱,“這個東西是違法的,我家沒有。”劉某勸馬某也不要用,因為“作用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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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馬某不相信,認為劉某有辦法弄到罌粟殼,當場訂購了1斤。劉某不想失去這樁生意,因此,多次向在市場兜售香料的小販購買罌粟殼,磨成粉末,賣給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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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馬某陸續向劉某購買罌粟粉末共計1600克,并添加在檸檬魚料包中,銷售給下線加盟商及同類火鍋店,涉及地區包括江蘇、浙江、上海、山東、安徽、河北、廣東等地。其銷售記錄顯示,截至案發,這些“毒料包”共銷往全國36家火鍋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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邗江區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南京魚小溪公司生產、銷售含有罌粟成分的檸檬魚料包,其行為已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馬某作為該公司實際經營人,對魚小溪公司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因此,其行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劉某在明知馬某采購罌粟殼粉用于生產、銷售檸檬魚料包的情況下,依然向其銷售罌粟殼粉,其行為亦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據此,依法對馬某、劉某批準逮捕。楊某等3人被取保候審。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