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受到了損害,消費者可以向食品的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臺要對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要承擔連帶責任。 ?
1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內容,有記者提問:《辦法》強化了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責任,是不是意味著如果出現了具體的食品安全的問題?消費者可以向第三方平臺去主張相應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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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恩學回應,在網絡食品的經營監管當中,第三方平臺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因為第三方平臺連著的是成千上萬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那邊連著的是成千上萬的食品消費者,兩個成千上萬分散著,如果單靠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去監管,成本非常高,事倍功半,未必還取得很好的效果,特別是在互聯網快速發展的今天,如何來針對互聯網的特點加強對互聯網的監管,成為一個擺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面前比較突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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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恩學回應指出,所以要抓住第三方平臺這個“牛鼻子”。因為這兩個分散到了第三方平臺中是一個集中,是一個關鍵,所以說第三方平臺對于入網食品經營者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確保食品在互聯網銷售當中監管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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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第三方平臺作為社會的一分子,作為一家企業,參與市場的競爭、參與市場的發展,它本身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所以依據《 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的監管、食品安全的治理要實施社會共治,發揮大家的作用,所以第三方平臺本身也有應當依法承擔的相應的責任。《辦法》就是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把第三方平臺的責任細化、具體化,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食品安全法當中對互聯網銷售食品安全監管的有效的措施能夠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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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于第三方平臺加強監管,有了問題是否可以找第三方平臺主張權利這一問題,崔恩學認為包含兩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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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如果第三方平臺由于它自身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時候,這時候是第三方平臺應當接受政府執法監管部門對它的相應處罰,《食品安全法》當中有很詳細的規定。比如沒有履行審查義務,使用一些無證照的,或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沒有許可證的經營戶進入平臺從事食品經營,這些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它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這是一個處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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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如果由于第三方平臺的經營導致的對消費者權益受到了損害,消費者可以向食品的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臺要對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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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于《辦法》對第三方平臺的要求是否過于嚴厲這一問題,崔恩學回應,第三方平臺是集中的過程,對第三方平臺能夠實施有效的監管,同時第三方平臺能夠自律,自身加強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希望對互聯網食品經營的安全監管能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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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來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第三方平臺所設定的義務都是基于源于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第三方平臺做出各種各樣的規定,根本目的都是要把食品安全法做的規定細化、具體化。這是一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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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恩學表示,食品安全法當中有一條類似的規定,比如第三方平臺發現食品經營中在平臺當中有食品經營的違法行為,要主動及時報告,并制止。情況嚴重的還要停掉平臺服務。第三方平臺*根本的要通過自我的檢查來發現這些。另外,作為一個平臺,很多人在平臺上從事食品的經營,要盡職審查,審查完以后要做好相關的信息記錄,還應當要把相關信息公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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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恩學指出,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今天,在建立誠信社會的今天,只能是以自身嚴格規范的要求才能取信于民,立足社會。同時這也是法律所規定的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社會責任。從這個角度來講,從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角度來講,只有把各方的責任,政府監管部門監管的責任履行到位,第三方平臺的自我管理的自律責任履行到位,方方面面的責任履行到位,才能建立一個誠信的社會、良性的社會,才能保證食品安全。從這個角度來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認為第三方平臺至少是在目前的角度來講,不是過于嚴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