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10日訊 近日,市民孫先生在平度馬戈莊鎮(zhèn)聚客隆購物中心購買了兩袋 綠茶王,價值76元。回家食用時卻發(fā)現(xiàn)該 茶葉 生產日期為2013年10月8日,而 保質期僅18個月,“已經過保了10個月了!”對此,信網(0532-80889431從平度 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了解到,經工作人員 調查發(fā)現(xiàn)該超市確實存在銷售超過保質期茶葉的交易過程,但因商家在**時間予以退賠解決,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因此決定對商家減輕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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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5日,孫先生在平度馬戈莊鎮(zhèn)聚客隆購物中心購買了兩袋由青島市嶗山區(qū)滿園春茶廠生產的袋裝200g的綠茶王,價值76元。他回家沖泡時,發(fā)現(xiàn)生產日期為2013年10月8日,但保質期卻為18個月。“這個茶葉在2015年4月就已經過期了,但我今年2月買的,這茶葉都過保質期10個月了,超市還拿出來賣給消費者,要是喝出問題怎么辦?”
孫先生認為,依據(jù)國家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商家是禁止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商家的行為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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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平度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告訴信網,執(zhí)法人員曾到店檢查,但該茶葉已銷售一空。“隨后,我們讓舉報人郵寄了他所購買的茶葉和銷售小票復印件,并再次到店核實,發(fā)現(xiàn)確實為該超市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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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十項,該商家違反了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guī)定,因此我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4條,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但鑒于商家在事件發(fā)生后積*聯(lián)系消費者,并希望**時間予以退賠解決,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因此,根據(jù)《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試用規(guī)則》第9條**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以及第13條減輕行政處罰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低倍數(shù)或數(shù)額的10%之規(guī)定。*后我們決定給予商家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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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先生告訴信網,雖然商家被處罰了5000元,但商家一直未聯(lián)系他解釋并賠償。“現(xiàn)在茶葉還在家里,并且我認為5000元的罰款太輕了,之后我將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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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此事的后續(xù)進展,信網將繼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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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媒體記者 顧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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