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南方日報訊 (記者/梁文悅 通訊員/任宣《
修改二稿對法律責任部分規定也作出了改動:一是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提高罰款下限,減小自由裁量度,將“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調整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二是加強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違法行為懲處,對未依照規定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工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三是依據刑法定罪量刑的有關規定,對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明確網絡食品交易平臺的監管責任,修改二稿增加了規定:網絡食品交易平臺不得向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備案憑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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