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對夫妻半小時內先后在同一家門店購買同樣的商品,并以該商品過期為由分別要求超市十倍賠償。日前,南長法院依法審結這兩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判決該超市違反 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銷售不符合 食品安全標準的 食品,但夫妻二人的賠償額分別為 食品價格的十倍,對賠償額小于1000元的食品不再單獨適用十倍賠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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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2月,楊女士和丈夫李先生前后半小時內在某超市購買 香腸,楊女士購買某牌子兩種口味的香腸各11包,李先生購買同樣牌子和口味的香腸各1包,單價分別為13.9元和24元。購買后發現這兩種口味的香腸標注的生產日期均為2015年9月1日,標注的保質期均為“真空包裝完好情況下——0℃以下360天,20℃以下180天”。然而該超市放置香腸的冷藏柜顯示溫度卻為4℃。楊女士和李先生認為,該超市所售香腸已過保質期,楊女士要求超市退還貨款416.9元并賠償4169元,李先生要求超市退還貨款37.9元并賠償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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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認為,涉案產品被陳列于4度的溫度環境銷售,應當適用產品外包裝180天的保質期說明,故楊女士和李先生購買涉案產品時,產品已過保質期,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因楊女士和李先生于半小時內在同一門店購買相同涉案產品,雖然分別結賬,但因二人系夫妻,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關系,應當認定是夫妻共同的連續購買行為,故應當一并適用十倍賠償規則。又因為楊女士和李先生所購買的2種商品的十倍賠償金總額已超過1000元下限,故按照商品實際價格的十倍分別支持二人的賠償金主張,不再單獨對李先生所購2件商品分別適用1000元下限進行賠償。為此,法院判決超市分別退還楊女士、李先生的貨款416.9元、37.9元,并分別向楊女士、李先生支付十倍賠償金4169元、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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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條鏈接:《 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南長法院 陸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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